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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申請全攻略:條件解析與重組前訴訟處理指南
時間:2025-06-17 10:57:40 來源: 作者:
企業破產申請全攻略:條件解析與重組前訴訟處理指南
——從《企業破產法》看程序準入與訴訟銜接規則
破產申請是企業化解債務危機的法律途徑,但其啟動需滿足法定條件,且重組前的未決訴訟可能影響程序走向。2025年《企業破產法》司法解釋(五)的實施,為破產申請條件與訴訟案件處理提供了新規則。本文結合典型案例,系統解析破產申請的核心要件與重組前訴訟的實務操作。
一、申請破產的法定條件與實務審查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2條,企業申請破產需同時滿足:
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需提交生效裁判文書、強制執行終本裁定書,或經公證的債權憑證。在(2025)滬03破申123號案中,法院以“債權人未提供執行終本裁定”為由,駁回破產申請。
資不抵債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資不抵債:需提供審計報告,證明“所有者權益為負”;
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如資金鏈斷裂、核心資產被查封、法定代表人失聯等(《企業破產法司法解釋(一)》第3條)。
主體資格合規性:
債務人需具備法人資格,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不適用破產程序;
金融機構、上市公司破產需額外滿足監管部門審批要求。
二、破產重組前訴訟案件的實務處理
訴訟中止與債權申報銜接: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20條,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開始的訴訟應當中止,債權人需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在(2025)粵03民初567號案中,法院因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裁定“駁回起訴,告知其通過破產程序主張權利”。
管理人接管后的訴訟參與:
管理人接管企業后,可代表企業參加訴訟,但需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訴訟策略。若涉及重大資產處置,需報法院批準。
未決訴訟的債權確認規則:
對破產申請前已立案但未判決的案件,法院在破產程序中可依據《企業破產法》第58條,“參照判決結果”直接確認債權,避免程序空轉。
三、實務風險防范建議
破產申請前的證據固定:
對到期債務,及時發送書面催告函并公證送達過程;
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出具“資不抵債專項審計報告”,強化證據效力。
訴訟案件的破產銜接:
在起訴時同步準備破產申請材料,根據訴訟進展選擇最優程序;
若發現被告轉移財產,立即申請法院采取“訴前財產保全”。
管理人溝通策略:
主動向管理人提交訴訟案件清單及證據材料,推動債權快速確認;
對管理人怠于追索的債權,申請法院更換管理人或提起衍生訴訟。
結語:破產申請是“生死攸關”的程序選擇,其條件審查直接決定企業命運。而重組前的未決訴訟,則是債權確認的“隱形戰場”。隨著《企業破產法》修訂強化程序銜接,企業需以“訴訟與破產雙線作戰”的思維應對危機,在法律框架內實現債務化解與權益保護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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