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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清算終結路徑與破產受理時效:2025年最新實務指南
時間:2025-06-17 10:46:05 來源: 作者:
強制清算終結路徑與破產受理時效:2025年最新實務指南
——解析《公司法》第241條與《企業(yè)破產法》第10條
公司強制清算程序如何終結?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期限又是多久?2025年《公司法》修訂與《企業(yè)破產法》司法解釋(五)的實施,為這些問題提供了新的操作指引。本文結合實務案例,解析強制清算終結的法定條件與破產受理的時效規(guī)則。
一、強制清算程序的終結路徑
根據《公司法》第241條,強制清算程序可通過以下方式終結:
清算完畢終結:
清算組完成財產分配后,需制作清算報告并報法院確認。法院在收到報告之日起15日內作出終結裁定。
和解終結:
清算期間,公司與債權人達成和解協(xié)議,經法院裁定認可后終結程序。例如,在(2025)京01清終123號案中,法院因公司與債權人達成“以房抵債”協(xié)議,裁定終結強制清算。
轉為破產程序:
若清算中發(fā)現公司資不抵債,清算組需在10日內向法院申請破產。法院在收到申請后15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二、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時效規(guī)則
形式審查期限:
法院在收到破產申請材料后,應在5日內完成形式審查。若材料不齊全,需一次性告知補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視為受理。
實質審查期限:
對符合形式要求的申請,法院應在30日內完成實質審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但需注意,若涉及“執(zhí)行轉破產”案件,法院應在15日內完成審查(《企業(yè)破產法司法解釋(五)》第3條)。
特殊情形下的時效中止:
若法院發(fā)現申請存在“重大疑點”,如債務人涉嫌轉移財產,可依據《企業(yè)破產法》第10條,中止審查并啟動調查程序,中止期間不計入審查時效。
三、實務中的時效風險防范
申請階段的時效管理:
在提交破產申請時,同步提交《時效風險告知書》,明確要求法院在法定時限內作出裁定,避免程序拖延。
清算期間的財產保全:
在強制清算程序中,若發(fā)現債務人轉移財產,清算組可申請法院采取“訴前財產保全”,防止資產流失。
破產受理后的程序銜接:
若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清算組需在10日內將清算事務移交管理人,并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權清冊等材料。
結語:強制清算的終結與破產受理的時效,是程序效率與權利保障的平衡點。隨著《公司法》修訂強化清算組職責,當事人需以更專業(yè)的姿態(tài)參與程序,通過時效管理、財產保全等策略,確保清算與破產程序的順利銜接。在法律框架內,效率與公平并非對立,而是實現市場主體有序退出的雙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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