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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申請自救指南:債務人如何制定有效破產預案?
時間:2025-06-17 10:16:06 來源: 作者:
破產申請自救指南:債務人如何制定有效破產預案?
——基于《企業破產法》第8條的實務操作解析
債務人主動申請破產時,一份合規的破產預案不僅是程序入口,更是企業自救的“路線圖”。2025年《企業破產法》第8條新增“破產預案可行性評估”要求,本文結合實務案例,解析預案核心內容與制定技巧。
一、破產預案的法定內容與實務要點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8條,債務人申請破產需提交:
財產狀況說明:
資產清單(需分類列明不動產、動產、無形資產);
負債清單(區分優先債權、普通債權、劣后債權);
審計報告(重點披露或有負債、關聯交易)。
財產清算報告:
資產評估報告(含評估方法、基準日、假設條件);
抵押、質押財產清單及他項權證復印件;
財產保險單據及理賠進展說明。
職工安置預案:
職工名冊(含勞動合同期限、欠薪金額);
社保欠費補繳方案(需人社部門確認);
經濟補償金籌措計劃(如引入第三方墊資)。
破產費用預算:
管理人報酬測算(按《管理人報酬規定》分段計算);
評估、拍賣、公告等直接費用;
預留的共益債務(如繼續營業所需資金)。
二、實務中的創新預案設計
預重整方案嵌入:
在破產預案中同步設計預重整草案,明確:
債權分類與調整方案;
經營方案(如資產剝離、業務重組);
投資人招募計劃(如設定投資門檻、對賭條款)。
在(2025)粵03破申234號案中,法院因預案包含“預重整時間表”,裁定受理同時指定預重整管理人,大幅縮短程序周期。
跨境破產條款:
對涉及境外資產的企業,預案需明確:
適用法律(如《聯合國破產示范法》);
境外法院承認程序;
跨境資產處置協調機制。
ESG(環境、社會、治理)披露:
新增環保整改計劃、職工權益保障、治理結構優化等內容,提升預案的社會認可度。
三、與管理人的溝通策略
預案提交前的預溝通:
通過律師向法院提交預案草案,爭取與管理人同步審查,縮短受理周期。
動態調整機制:
在預案中設定“觸發條款”,如:
若30日內未招募到投資人,自動轉為清算程序;
資產處置價格低于評估值80%時,需債權人會議表決。
異議應對預案:
預判債權人可能提出的異議(如債權金額、職工安置),在預案中提前準備答辯要點。
四、債務人自救的三大核心原則
透明化原則:
全面披露財務信息,避免因“隱瞞財產”被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162條之二)。
可行性原則:
經營方案需有數據支撐,如:
保留核心業務的收入預測;
成本削減計劃的具體措施(如裁員補償標準)。
合規性原則:
預案內容需符合《企業破產法》第31-33條“禁止行為”規定,避免后續被管理人追責。
結語:破產預案是債務人向法院遞交的“自救承諾書”,其質量直接決定程序走向。隨著《企業破產法》修訂強化預案評估,債務人需從“被動應對”轉向“主動設計”,通過預重整嵌入、跨境條款設計等創新,將破產程序轉化為企業重生契機。在危機中,唯有以法律為工具、以預案為藍圖,方能實現“破產不破局”的自救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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