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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清算全流程解析:必須遵守的法律規定與操作規范
時間:2025-07-08 10:18:02 來源: 作者:
企業破產清算全流程解析:必須遵守的法律規定與操作規范
一、破產清算的啟動條件與程序
(一)法定解散事由
根據2025年最新修訂的《企業破產法》第2條,企業破產清算需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需同時滿足: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權人催告后仍未履行、明確表示或以行為表明無法清償。
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
經專業機構審計,企業凈資產為負值,或變現價值不足以覆蓋債務總額。
(二)清算程序的啟動主體
債權人申請
需提交債權憑證、債務人不能清償的證據(如執行終本裁定)。
債務人自行申請
需提交企業財務報表、債權人名單及債務清單。
(三)管轄法院與立案材料
管轄規則
由債務人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符合《企業破產法》第3條關于地域管轄的規定。
必備材料
破產申請書(需載明申請目的、事實與理由);
企業主體資格證明(營業執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職工安置預案(涉及勞動者權益時需提交)。
二、管理人的選任與職責
(一)管理人的產生方式
法院指定
法院受理后5日內指定管理人,優先從《破產管理人名冊》中選任具備財務審計、法律專業能力的機構。
債權人會議監督
債權人會議可申請更換管理人,需經全體債權人過半數同意且所代表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1/2以上。
(二)管理人的核心職責
接管與調查
接管企業財產、印章、賬簿、文書等資料;
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報告;
決定債務人內部管理事務,如繼續營業、人員聘用。
財產管理與變價
委托專業機構對破產財產進行評估、拍賣;
處理與清算相關的未了結事務,如履行未完成合同;
代表企業參與訴訟或仲裁。
三、債權申報與審核
(一)債權申報的時限與材料
申報期限
自法院公告之日起30日至3個月內,債權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債權證明(合同、判決書等);
利息計算明細(需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擔保情況說明(如有財產擔保)。
特殊債權處理
勞動債權:工資、醫療費等優先清償,無需申報;
稅收債權:由稅務機關申報,享有優先于普通債權的地位。
(二)債權審核與異議處理
審核標準
管理人需核查債權的真實性、合法性及金額準確性。例如,某化工公司破產案中,管理人通過審計發現虛假貿易合同,核減債權金額2000萬元。
異議訴訟
債權人不服管理人核定的債權,可在債權人會議后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例如,某稅務局因教育費附加定性爭議,通過訴訟確認債權性質。
四、財產分配與清算終結
(一)分配順序與規則
法定清償順序
第一順位: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如管理人報酬、繼續營業的職工工資);
第二順位:職工債權(工資、社保、補償金);
第三順位:稅款與社會保險費用(除職工社保外的稅費);
第四順位:普通債權(按比例分配,殘留財產按出資比例返還股東)。
特殊情形處理
擔保債權: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就擔保物享有優先受償權,不受清償順序限制;
劣后債權:包括破產受理后產生的利息、行政罰款,僅在普通債權清償完畢后按比例分配。
(二)清算終結與注銷
終結條件
當債務人財產分配完畢或無財產可供分配時,管理人應提請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例如,某零售企業破產案中,財產分配后剩余資產不足10萬元,法院裁定終結清算。
工商注銷流程
登報公告清算結果;
提交清算報告、稅務清稅證明等材料;
注銷營業執照及公章,完成法人資格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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