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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償債金額如何確定?2025年最新標準與計算方法
時間:2025-06-26 15:27:35 來源: 作者:
破產清算償債金額如何確定?2025年最新標準與計算方法
一、破產清算償債金額的法律框架:從“應償總額”到“實際可分配額”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113條及2025年最新修訂,破產清算償債金額的確定需經過“三步走”程序:
破產財產范圍界定:
包括債務人所有財產,但排除已設立擔保的財產(別除權標的);
特殊情形: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財產屬于破產財產(如債務人追回的被侵占資產)。
破產費用與共益債務優先扣除:
破產費用:訴訟費、管理人報酬、拍賣變價費等;
共益債務:繼續營業借款、債務人財產保管費等;
2025年修訂新增“小額破產費用快速審核”機制,單筆費用低于10萬元的可由管理人直接審批。
債權清償順序執行:
第一順位:職工債權(工資、社保、補償金);
第二順位:稅收債權(欠繳稅款、滯納金);
第三順位:普通債權(貨款、借款、工程款等)。
二、償債金額計算的核心公式與實務案例
基礎計算公式:
清償率= (破產財產總額-破產費用-共益債務-優先債權)÷普通債權總額
典型案例:某企業破產財產評估值為5000萬元,破產費用200萬元,職工債權300萬元,稅收債權100萬元,則普通債權清償率為(5000-200-300-100)/普通債權總額。
管理人報酬對清償率的影響:
報酬計算規則:按最終清償財產價值分段累進收取(最低5%,最高12%);
特殊情形: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的,管理人可申請法院從其他破產程序中調撥。
第三方墊資的償債分配規則:
2025年修訂新增“共益債務投資者優先退出”條款,對為破產企業提供借款的第三方,其本金及利息可在職工債權前優先受償。
三、實務中的爭議焦點與裁判規則
財產評估價值爭議:
債權人認為評估價值過低的,可申請法院委托第三方機構重新評估;
典型案例:某企業破產案中,債權人通過重新評估將設備價值提升20%,清償率相應提高。
破產費用合理性審查:
管理人報酬需經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并報法院備案;
債權人可對異常支出行使否決權,或申請法院更換管理人。
跨境破產償債協調:
境外債權需經法院裁定認可,否則無法參與境內財產分配;
典型案例:某外資企業破產案中,境外股東貸款因未履行公證認證程序被駁回申報。
四、2025年最新修訂對償債金額的影響
電子評估與在線拍賣:
新增第34條,明確破產財產評估可通過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進行;
網絡拍賣傭金率降至0.5%,較傳統拍賣降低50%-70%。
小微企業清償率提升機制:
修訂第16條,對資產規模低于5000萬元的小微企業,適用簡易破產程序;
破產費用封頂50萬元,管理人報酬率下調至3%-8%。
個人債務清理試點延伸:
深圳、溫州等地試點“個人破產制度”,企業破產與個人債務清理可聯動處理;
典型案例:某私企老板通過個人債務清理程序,豁免債務200萬元。
五、實務操作指南:如何提升償債金額?
債權人端:
參與破產財產評估機構選聘,監督評估過程;
對管理人制定的財產分配方案提出異議,必要時提起破產衍生訴訟。
管理人端:
制定差異化財產變價方案,對高價值資產采用“協議折價”提升變價率;
引入第三方投資者參與共益債務融資,擴大清償資金來源。
債務人端:
破產申請前與債權人協商債務重組,避免進入破產程序;
配合管理人披露全部財產,爭取信用修復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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