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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重整后債權債務承接法律實務全解析
時間:2025-06-26 13:44:07 來源: 作者:
破產重整后債權債務承接法律實務全解析
一、債權債務轉移的法律基礎與程序要件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92條及《民法典》第555條,破產重整計劃經法院批準后,債務人主體資格存續,但債權債務關系將發生以下變化:
債權調整規則:
普通債權可依法進行削減、延期或債轉股;
職工債權、稅收債權原則上優先清償,但重整計劃可設定分期償還條款。
債務承接主體:
原有債務仍由重整后的企業承擔,但可約定由戰略投資者提供擔保;
特殊情形:資產剝離式重整中,部分債務可隨資產轉移至新設主體。
程序要件:
重整計劃需經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并經法院裁定批準;
債務承接協議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對抗第三人。
二、實務操作指南:債權債務轉移的關鍵步驟
重整計劃制定階段
債權分類與調整方案:區分有財產擔保債權、職工債權、普通債權等,制定差異化清償方案;
經營方案可行性論證:需提交市場監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意見書。
債務承接協議簽署
主體資格審查:確認承接方是否具備償債能力,避免“空殼公司”承接債務;
擔保條款設計:要求承接方提供不動產抵押、股權質押等增信措施。
公告與異議處理
在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發布債權債務轉移公告;
設立異議期(通常為30日),答復債權人提出的合理質疑。
三、特殊情形處理:擔保債務與或有負債的轉移
擔保債務處理
有財產擔保債權在擔保財產評估價值內優先受償;
超出部分轉為普通債權,按重整計劃清償。
或有負債承接
重整計劃需披露重大或有負債(如未決訴訟、環保罰款);
可約定由承接方預留風險準備金,或購買董監高責任險。
四、最新司法解釋對債權債務轉移的影響
未申報債權的補充規定:
修訂《企業破產法司法解釋(三)》第4條,明確未申報債權人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不得主張權利;
執行完畢后,可按重整計劃同類債權清償條件行使權利。
跨境破產認可與協助:
新增《企業破產法》第51條,規定境外重整計劃涉及境內債權債務轉移的,需經法院裁定認可;
明確跨境擔保物權的實現路徑,解決“平行訴訟”難題。
五、風險防范與實務建議
承接方端:
開展全面盡職調查,核實債務真實性及或有負債風險;
在承接協議中設置“先決條件”,如政府補貼到位、環保驗收通過等。
債權人端:
積極參與重整計劃表決,對損害自身權益的條款行使否決權;
關注債務承接方資信狀況,必要時要求追加擔保。
管理人端:
建立債權債務動態監測機制,定期披露重整計劃執行情況;
對惡意逃廢債行為,及時向法院申請終止重整計劃執行。
結語
破產程序中的債權清收與重整后的債務轉移,是破產法律制度保護債權人權益、實現市場主體拯救的核心環節。實務中,各方主體需精準把握法律規則,平衡商業利益與法律風險,方能在“破產寒冬”中尋得“重生之機”。隨著《企業破產法》的持續修訂與司法實踐的深化,破產法律服務市場將迎來專業化、精細化發展的新機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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