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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程序中公司債權清收路徑與實務操作指南
時間:2025-06-26 13:23:32 來源: 作者:
破產程序中公司債權清收路徑與實務操作指南
一、破產程序啟動后的債權清收法律框架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17條至第19條,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后,債權清收工作將由管理人主導,債權人需通過特定程序主張權利。實務中需注意以下核心規則:
債權申報的強制性要求
債權人需在法院確定的申報期限內(通常為30日至3個月)提交債權證明材料,逾期未申報的,將在破產程序中喪失分配權;
特殊情形:未到期債權視為到期,附條件債權需申報并說明條件。
管理人的核心職責
接管債務人財產、印章、賬簿及文書資料;
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
決定債務人內部管理事務及日常開支。
債權人會議的監督權
審議財產管理方案、變價方案及分配方案;
監督管理人履職,必要時可申請法院更換管理人。
二、實務操作:如何高效追收破產企業債權?
債權確認階段的關鍵動作
證據完整性審查:管理人需核對合同、發票、交貨單等原始憑證,必要時委托審計機構進行專項核查;
異議處理機制:債務人對債權有異議的,應在債權人會議核查結束后15日內提起債權確認之訴。
清收策略選擇
協商和解:對償債能力存疑的債務人,可采取分期付款、債權折讓等柔性方案;
司法強制執行:若債務人名下有可執行財產,管理人可申請法院恢復執行,但需注意《企業破產法》第19條規定的“中止執行”原則。
特殊情形處理
債務人下落不明:通過公告送達催收通知,保留送達證據,避免程序瑕疵;
惡意逃廢債:向公安機關舉報拒執罪,或通過“執行轉破產”程序追加關聯企業為被執行人。
三、最新法律動態:2025年《企業破產法》修訂對債權清收的影響
電子送達與在線債權確認:
新增第22條,允許管理人通過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進行電子送達,債權人可在線提交申報材料;
明確電子證據的認證規則,解決異地債權確認難題。
關聯企業合并破產:
修訂第2條,規定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利用關聯關系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法院可依職權啟動實質合并破產;
擴大“法人人格否認”適用范圍,遏制通過復雜股權架構逃廢債行為。
預重整制度完善:
新增第15條,允許債務人在申請破產前與債權人協商達成預重整方案,縮短正式破產程序周期。
四、風險防范與實務建議
管理人端:
建立債權清收臺賬,對大額債權實行“一案一策”管理;
引入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資產評估,防范道德風險。
債權人端:
積極參與債權人會議,監督管理人履職;
對管理人怠于追收債權的行為,可依據《企業破產法》第68條提起訴訟。
債務人端:
破產申請前主動披露全部債權債務,避免被認定為“惡意逃廢債”;
配合管理人進行財產接管,爭取信用修復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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