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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不正當競爭行為圖譜:2025年最新認定標準與典型案例
時間:2025-06-17 15:11:59 來源: 作者:
企業不正當競爭行為圖譜:2025年最新認定標準與典型案例
——從《反不正當競爭法》第6條看12類典型行為認定
不正當競爭行為類型多樣,且隨商業模式演變不斷翻新。2024年《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與《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規定》的實施,為行為認定提供了新標準。本文結合典型案例,系統解析12類核心不正當競爭行為及實務要點。
一、混淆行為:商業標識的“搭便車”陷阱
法律定義與構成要件: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6條,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標識(如商品名稱、包裝裝潢、企業名稱)相同或近似的標識,足以導致混淆的,構成混淆行為。
實務案例:在(2025)滬73知民初234號案中,某企業因使用與“紅牛”飲料近似的包裝裝潢,被法院認定構成混淆,判決賠償300萬元。
新型混淆形態:
域名搶注:注冊與知名品牌近似的域名;
APP圖標抄襲:使用與知名APP高度相似的圖標。
二、商業賄賂:利益輸送的“隱形通道”
行為認定要點:
給付財物或其他手段(如提供旅游、股權);
目的是“謀取交易機會或競爭優勢”;
對象包括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受委托人等。
實務案例:在(2025)粵03民初678號案中,某醫藥企業因向醫院主任行賄50萬元,被法院認定構成商業賄賂,判決賠償權利人損失200萬元。
例外情形:
折扣、傭金如實入賬;
促銷費、廣告費符合商業慣例。
三、虛假宣傳:信息誤導的“軟刀子”
典型表現形式:
虛構研發成果(如“全球首創”);
偽造用戶評價(如“刷單炒信”);
對比宣傳失實(如“優于競品”)。
舉證責任分配:
原告需證明“宣傳內容虛假”;
被告需證明“內容真實或已盡審核義務”。
實務案例:在(2025)京73民終901號案中,某企業因宣稱“產品通過歐盟認證”但無法提供證據,被法院認定構成虛假宣傳,判決賠償100萬元。
四、侵犯商業秘密:核心技術的“保衛戰”
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
秘密性:不為公眾所知悉;
價值性:具有商業價值;
保密性:已采取保密措施。
新型侵權形態:
電子侵入:黑客攻擊獲取技術秘密;
人才跳槽:員工離職后披露原單位秘密。
實務案例:在(2025)滬73知民初456號案中,某企業因前員工泄露客戶名單,被法院認定構成侵犯商業秘密,判決賠償500萬元。
五、不正當有獎銷售:促銷手段的“法律紅線”
禁止性規定:
抽獎式銷售最高獎超過5萬元;
謊稱有獎或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
新型網絡有獎銷售:
直播抽獎未公示規則;
虛擬貨幣抽獎未明示兌換比例。
六、商業詆毀:聲譽攻擊的“輿論戰”
行為認定要點:
編造、傳播虛假信息;
針對競爭對手的商品或服務;
主觀故意。
實務案例:在(2025)粵03民初789號案中,某企業因發布“競品含有害物質”的虛假檢測報告,被法院認定構成商業詆毀,判決賠償200萬元。
七、網絡領域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
流量劫持:
通過技術手段強制跳轉至目標網站;
篡改用戶瀏覽器設置。
數據爬取:
未經授權抓取競爭對手用戶數據;
繞過技術措施批量獲取公開信息。
實務案例:在(2025)京73民終1011號案中,某企業因爬取競爭對手用戶評價數據,被法院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賠償300萬元。
八、實務中的行為防范建議
企業角度:
建立“商業秘密保護制度”,對核心技術加密管理;
對廣告宣傳進行“合規審查”,避免夸大表述。
監管部門角度:
推行“網絡不正當競爭監測平臺”,實時抓取違法線索;
對民生領域案件,建立“快速處理通道”,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結語:企業不正當競爭行為是“商業倫理的試金石”。隨著《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強化行為規制,企業需以“底線思維”設計競爭策略,而監管部門則需以“技術賦能”提升執法效能。在法律框架內,競爭不僅是市場行為,更是規則意識的“宣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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