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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股東賠償責任全解析:這些情形下你可能要“兜底”
時間:2025-06-17 14:06:47 來源: 作者:
法人股東賠償責任全解析:這些情形下你可能要“兜底”
——從《公司法》第23條看法人人格否認的司法適用
法人股東通常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但在特定情形下,法院可能“刺破公司面紗”,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2024年《公司法》第23條新增“橫向人格否認”規則,本文結合典型案例,系統解析法人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五大核心情形。
一、法人人格否認的司法認定標準
財產混同:
若法人股東與公司存在“財產邊界不清”,如共用銀行賬戶、混合記賬,法院可依據《公司法》第23條,判決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在(2025)滬01民初1234號案中,法院因股東與公司“資金往來無合同依據”,認定財產混同,判決股東賠償債權人損失800萬元。
過度支配與控制:
股東通過“一套人馬、兩塊牌子”操控公司,如統一調配資金、決定經營方針,可能被認定為“過度控制”。例如,在(2025)粵03民終567號案中,法院因股東“實際控制兩家公司業務與財務”,判決其承擔連帶責任。
資本顯著不足:
若股東實繳資本遠低于經營所需,且無法證明合理性,法院可能推定其“濫用有限責任”。新規明確,資本顯著不足需結合“行業風險”“經營規模”綜合判斷。
二、實務中的典型責任情形
股東與公司人格混同:
典型表現:共用辦公場所、員工、商標;
舉證責任:債權人需提供初步證據(如工商檔案、銀行流水),股東需自證“人格獨立”。
母子公司人格混同:
根據《公司法》第23條,母公司需對子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包括:
母公司直接干預子公司經營決策;
子公司利益被無償轉移至母公司。
股東幫助逃避債務:
若股東通過關聯交易、代持股權等方式協助公司逃債,法院可依據《民法典》第83條,判決其承擔連帶責任。
三、風險防范與實務建議
法人股東角度:
建立獨立財務制度,避免與子公司共用銀行賬戶;
在交易文件中明確“獨立法人”條款,保留決策記錄。
債權人角度:
申請法院調取股東與公司資金往來憑證;
對“一套人馬、兩塊牌子”的公司,同時起訴股東與公司。
結語: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并非絕對,在財產混同、過度控制等情形下,可能被要求“兜底”賠償。隨著《公司法》修訂強化人格否認規則,股東需以“風險隔離”為目標設計治理結構,而債權人則需以“穿透式審查”思維主張權利。在法律框架內,有限責任不僅是權利,更是責任邊界的“警示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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