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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代持股權的司法認定:債權人權利如何實現?
時間:2025-06-17 13:57:00 來源: 作者:
債務人代持股權的司法認定:債權人權利如何實現?
——解析《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24條的實務適用
債務人代持股權時,債權人能否直接執行該股權?實際出資人的權益如何保護?2024年《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24條與《民法典》第65條的實施,為這些問題提供了新規則。本文結合實務案例,系統解析債務人代持股權的司法認定與債權人權利實現路徑。
一、債務人代持股權的法律效力認定
代持協議的效力: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24條,代持協議原則上有效,但存在以下例外情形: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如公務員違規經商);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如以代持規避限購政策)。
實務案例:在(2025)滬01民終1234號案中,法院因代持協議涉及“規避外資準入限制”,判決無效。
實際出資人的顯名條件:
實際出資人需同時滿足:
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
實際行使股東權利(如參與分紅、表決)。
二、債權人執行代持股權的實務路徑
執行名義的取得:
債權人需先取得生效裁判文書,確認對債務人的債權。在(2025)粵03執異567號案中,法院因債權人未提供生效判決,駁回執行申請。
代持股權的查封與拍賣:
債權人可申請法院查封名義股東名下的股權;
拍賣時,實際出資人可提出“執行異議”,但需承擔舉證責任。
例外情形:債權人對代持事實明知:
若債權人在交易時已知代持關系,可能被認定為“惡意串通”,無法執行代持股權。
三、實際出資人的權利救濟策略
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實際出資人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34條,在執行標的查封后15日內提起訴訟,請求排除執行。但需注意,若代持協議無效,該請求將被駁回。
追究名義股東的違約責任:
根據代持協議約定,實際出資人可要求名義股東賠償因股權被執行導致的損失。
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
若債務人通過代持轉移資產,債權人可依據《民法典》第538條,請求法院撤銷代持協議。
四、實務中的風險防范建議
債權人角度:
在交易前核查債務人名下股權,并關注“隱名持股”線索;
在借款合同中約定“禁止代持”條款,擴大擔保范圍。
實際出資人角度:
在代持協議中明確“禁止轉讓”“禁止抵押”等限制條款;
保留出資憑證、分紅記錄等證據,證明實際股東身份。
結語:債務人代持股權是“隱形的資產轉移工具”,而債權人執行則是“穿透式權利主張”。隨著《公司法司法解釋(三)》強化代持協議效力審查,實際出資人需以“顯名化”為目標設計代持結構,而債權人則需以“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調查債務人財產。在法律框架內,代持不僅是財富管理手段,更是權利歸屬的“試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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