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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后的債權債務歸屬:法律視角下的責任劃分
時間:2025-06-17 13:36:14 來源: 作者:
股權轉讓后的債權債務歸屬:法律視角下的責任劃分
——解析《公司法》第88條與《民法典》第61條的適用規則
股權轉讓后,原股東是否仍需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新股東能否主張“債務隔離”?2024年《公司法》第88條與《民法典》第61條的實施,為這些問題提供了新答案。本文結合實務案例,系統解析股權轉讓后的債權債務歸屬規則。
一、股權轉讓對債權債務影響的法律原則
內外有別原則:
對內關系:股權轉讓不影響公司獨立法人地位,公司仍需以全部財產承擔債務;
對外關系:債權人可要求原股東在未繳出資范圍內承擔補充責任(《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8條)。
債務披露與擔保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61條,若原股東在股權轉讓時隱瞞債務,新股東可主張撤銷合同或要求賠償。例如,在(2025)滬02民終2345號案中,法院判決隱瞞債務的原股東賠償新股東損失300萬元。
特殊債務的承擔規則:
勞動合同債務:股權轉讓不影響勞動者權益,公司仍需履行工資、社保等義務;
稅收債務: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48條,股權轉讓需辦理稅務變更登記,未繳稅款由轉讓方與受讓方連帶承擔。
二、實務中的責任劃分案例解析
未屆期出資的股權轉讓:
根據《公司法》第88條,若原股東未屆出資期限即轉讓股權,仍需在出資不足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在(2025)粵03民初678號案中,法院判決原股東對公司1000萬元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瑕疵出資的股權轉讓:
若原股東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方若“知道或應當知道”的,需與原股東承擔連帶責任。但需注意,若受讓方能證明“善意”,可免責。
一人公司股權轉讓:
根據《公司法》第23條,一人公司股權轉讓后,若新股東不能證明財產獨立,仍需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在(2025)京01民終3456號案中,法院因新股東無法證明財產獨立,判決其對公司800萬元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三、實務操作建議
原股東角度:
在股權轉讓前完成實繳出資,避免“未屆期出資”風險;
對公司債務進行全面披露,并保留書面披露記錄。
新股東角度:
在股權轉讓協議中明確“債務承擔”條款,約定原股東對未知債務的賠償責任;
對目標公司進行財務、稅務、法律盡調,重點核查或有負債。
債權人角度:
在債權發生時要求股東提供“個人擔保”,突破公司有限責任;
發現股權轉讓后,及時申請法院追加原股東為被執行人。
結語:股權轉讓是股東退出的“常規操作”,但債權債務的歸屬卻是“技術活”。隨著《公司法》修訂強化股東出資責任,原股東需以“終局責任人”的心態審視交易,而新股東則需以“買方盡調”的思維防范風險。在法律框架內,股權轉讓不僅是權利讓渡,更是責任劃分的“分水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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