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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重整期間:哪些資產屬于“紅線禁區”?
時間:2025-06-06 17:07:23 來源: 作者:
企業重整期間:哪些資產屬于“紅線禁區”?
在破產重整程序中,資產處置的合規性直接關系重整成敗?!镀髽I破產法》第75條構建的“資產凍結”規則,對擔保物權、共有資產、專項資金等作出明確限制。本文結合2025年最新判例,系統解析重整期間的資產處置禁區。
一、擔保物權的暫停行使
凍結范圍的司法認定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75條,重整期間對擔保物權暫停行使,但以下情形除外:
(1)擔保物損毀滅失:未投?;虮kU金不足清償;
(2)債務人惡意處分:低價轉讓、贈與擔保物;
(3)重整計劃草案否定:債權人會議未通過重整計劃。
某制造企業重整案中,法院因債務人將抵押設備私自轉讓,許可擔保權人行使取回權。
價值保全的特別措施
對暫停行使期間的擔保物,管理人需采取:
(1)投保續保:對易損毀資產,繼續繳納保險費;
(2)現狀維持:不得擅自改變擔保物用途;
(3)收益提存:對擔保物產生的收益,單獨提存。
某商業地產重整案中,管理人將租金收入提存,重整成功后優先清償擔保債權。
例外情形的程序要求
對需恢復行使擔保物權的,采用“雙軌制”程序:
(1)管理人同意:經債權人委員會或法院許可;
(2)提供替代擔保:對經營性資產,提供等值替代擔保;
(3)價值補償:對貶值部分,由債務人補足差額。
某汽車廠商重整案中,法院許可擔保權人對閑置生產線行使權利,但要求提供等值設備替代。
二、債務人財產的特別保護
擅自處置的效力認定
對債務人擅自處置的資產,采用“絕對無效”規則:
(1)合同效力:自始無效;
(2)返還財產:相對人需返還資產;
(3)損害賠償:對善意相對人,按市場價賠償。
某貿易公司重整案中,法院認定債務人私自轉讓庫存的行為無效,買受人需返還貨物。
共有資產的處置規則
對共有或共有權益資產,采用“協議處置”原則:
(1)共有人同意:需2/3以上份額共有人同意;
(2)優先購買權:其他共有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3)收益分配:按份額比例分配處置收益。
某物流園區重整案中,法院將債務人持有的40%產權,按評估價1.2億元強制拍賣。
專項資金的用途限制
對以下專項資金,實行“??顚S?rdquo;:
(1)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優先用于支付欠薪;
(2)環保治理保證金:專項用于污染防治;
(3)安全生產風險金:??钣糜谠O備更新。
某化工企業重整案中,法院將1500萬元環保保證金,專項用于污水處理設施改造。
三、特殊資產的處置例外
經營性資產的靈活處置
對維持生產必需的資產,可采用“租賃+回購”模式:
(1)融資租賃:將設備出售給租賃公司后租回;
(2)售后回租:對不動產進行售后回租融資;
(3)許可使用:對專利、商標等無形資產,許可第三方使用。
某光伏企業重整案中,管理人通過售后回租融資2.8億元,保障生產線持續運營。
涉訴資產的特別程序
對被查封、凍結的資產,采用“協調解封”機制:
(1)執行和解:與申請執行人達成還款協議;
(2)置換擔保:提供等值替代擔保;
(3)參與分配:將資產處置款納入破產財產分配。
某地產公司重整案中,管理人通過提供在建工程擔保,解封價值5億元的土地使用權。
跨境資產的處置規則
對境外資產,采用“屬地管轄+跨境協作”模式:
(1)境外認可:重整計劃需經境外法院認可;
(2)跨境托管:委托境外托管人管理資產;
(3)收益匯回:對處置收益,需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
某跨國集團重整案中,法院通過跨境協作機制,處置境外子公司股權,回收資金3.2億美元。
結語
在破產財務負責人追責與重整資產處置的法律實踐中,法律既是風險的防火墻,也是重生的指南針。對財務人員而言,留存合規證據、建立職業風險隔離、及時舉報違規,是規避職業風險的關鍵;對企業來說,嚴守資產處置紅線、創新融資模式、善用跨境協作,方能在重整中涅槃重生。法治社會的建設,需要每個主體的共同參與,更需要法律人的專業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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