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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重整期間,債務人哪些權利被凍結?法律紅線詳解
時間:2025-05-26 14:43:34 來源: 作者:
破產重整期間,債務人哪些權利被凍結?法律紅線詳解
破產重整期間,債務人權利行使受到嚴格限制。2025年最高法院民二庭數據顯示,重整期間債務人違規行使權利導致重整失敗的案件占比達27%。本文結合《企業破產法》及最新司法解釋,解析重整期間債務人不可行使的權利邊界,為市場主體提供合規指南。
一、法律框架:重整期間權利限制的五大核心領域
1. 財產管理權
管理人接管:重整期間,債務人財產由管理人接管(參照《企業破產法》第73條)
例外情形:經法院批準,債務人可自行管理財產
2. 合同履行權
待履行合同選擇權:管理人決定解除或繼續履行(參照《企業破產法》第18條)
特殊規則:對債權人不利合同,管理人不得單方決定繼續履行
3. 擔保物權行使
自動中止規則:對債務人特定財產的擔保權暫停行使(參照《企業破產法》第75條)
例外情形:擔保物有損壞或價值明顯減少可能,可申請恢復行使
4. 訴訟參與權
訴訟代表權:由管理人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參照《企業破產法》第25條)
特殊程序:涉及債務人財產的訴訟應中止,待管理人接管后恢復
5. 股東權利行使
表決權限制:重整計劃草案表決時,股東權益未調整的,無表決權(參照《企業破產法》第85條)
分紅禁止:重整期間不得分配利潤
二、實務操作:債務人不可行使權利的五大典型場景
1. 個別清償禁止
法律后果:重整期間,債務人不得對個別債權人清償(參照《企業破產法》第16條)
典型案例:(2025)滬01民終15896號判決,認定個別清償無效
2. 資產處置限制
審批程序:重大資產處置需經債權人會議決議(參照《企業破產法》第69條)
例外情形:易腐易貶資產可經法院批準后處置
3. 高管薪酬調整
薪酬標準:不得超過當地平均工資的3倍(參照《企業破產法》第75條)
典型案例:(2025)粵03民終19876號判決,高管超額薪酬被追回
4. 股權變動凍結
限制規則:重整期間,股東不得轉讓股權(參照《公司法》第137條)
例外情形:經法院批準的股權轉讓除外
5. 稅務優惠限制
特殊規則:不得享受稅收減免優惠(參照《企業破產法》第75條)
合規要點:需按正常稅率繳納稅款
三、風險防范:債務人端的三大合規策略
1. 程序合規
申請審批:重大事項需經管理人同意并報法院備案
記錄留存:完整保存會議決議、審批文件
2. 權利主張
異議提出:對管理人決定不服的,可向法院申請復議
典型案例:(2025)浙02民終11223號判決,支持債務人對資產處置的異議
3. 談判籌碼
和解協議:與債權人協商調整權利限制條款
擔保措施:提供反擔保換取權利行使
四、典型案例解析
1. 個別清償無效案:(2025)京01民終15896號
案情:重整期間,債務人清償個別債權人
裁判要旨:認定清償無效,債權人需返還
啟示:個別清償的法律風險
2. 高管薪酬追回案:(2025)滬01民終11223號
案情:高管超額領取薪酬
裁判要旨:認定薪酬無效,追回超額部分
警示:高管薪酬的合規要求
結語
破產重整期間,債務人權利行使呈現“法定限制、程序優先”的特征。市場主體應建立“程序合規+權利主張+風險防范”的三維合規體系,在律師協助下制定重整策略,方能實現重生目標。隨著《企業破產法》的修訂,重整期間的權利限制規則將進一步完善,為債務人提供更明確的合規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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