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相關資訊 > 行業新聞
股東申請解散公司的法定條件與實操指引:2025年最新司法解釋解讀
時間:2025-07-22 11:17:30 來源: 作者:
股東申請解散公司的法定條件與實操指引:2025年最新司法解釋解讀
當公司陷入"股東會無法召開""董事沖突無法解決"等僵局時,股東如何通過法律途徑實現退出?本文結合2025年最新司法解釋與典型案例,系統梳理股東申請解散公司的條件與程序。
一、申請解散的法定條件
(一)主體資格門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一條,申請股東需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表決權。深圳某案中,持股9%的股東因未達門檻被法院駁回申請。
(二)公司僵局的認定標準
需同時滿足以下情形之一:
持續兩年無法召開股東會:如上海某科技公司因股東矛盾連續三年未召開會議。
表決僵局持續兩年:某制造企業因章程規定需2/3表決通過,但連續四年未能形成決議。
董事長期沖突:南京某公司董事因股權爭奪導致公司停業六個月。
其他嚴重困難:如資不抵債且無法通過重整解決。
(三)窮盡其他救濟途徑
申請人需證明已嘗試以下方式未果:
協商股權轉讓或回購
請求董事會調解
申請仲裁或調解
典型案例:北京某案中,股東因未提供與控股股東協商的證據,被法院駁回解散申請。
二、申請解散的司法程序
(一)管轄法院與立案材料
需向公司住所地基層法院提交:
解散申請書(列明事實與理由)
股權證明文件
公司僵局的證據材料(如會議記錄、財務報表)
(二)法院審查要點
法院將重點審查:
股東資格與表決權比例
公司僵局的持續性與嚴重性
是否存在其他解決途徑
實務建議:提交公司連續兩年審計報告、股東溝通記錄等證據,增強說服力。
三、解散后的法律后果
(一)清算程序的啟動
法院判決解散后,公司需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若逾期未清算,債權人可申請法院指定清算組。
(二)股東權益的保護
股權回購請求權:異議股東可依據《公司法》第74條請求公司回購股權。
優先清算權:優先股股東在清算中享有優先分配權。
結語:司法解散成為公司治理的"終極武器"
股東申請解散公司是化解公司僵局的最后手段,其適用需嚴格符合法定條件。隨著2025年司法解釋的細化,法院對解散申請的審查更加嚴謹,要求股東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公司已陷入"不可治愈的僵局"。這一制度設計既保護了股東退出權,又防止了濫用解散程序損害公司利益,體現了法律對市場主體退出機制的規范與平衡。
上一篇:公司解散清算中的法律責任全解析:董事、股東如何避免"踩雷"?
下一篇:返回列表
相關資訊
浩云動態RELATED
更多>>最新案例NEWS
更多>>2023-11-27
一般請律師打官司要多少錢?2024-10-25
遺產繼承紛爭:案例剖析與法律啟示2024-10-24
離婚財產分割中的遺產繼承權解析2024-08-06
工程合同糾紛法律解析案例:工程完工后對方以質量為由不付款2024-08-06
浩云律所助力企業破繭重生:成功代理廣告企業破產清算案2024-08-06
破產清算企業也有回旋余地?浩云律師助當事人成功破產重整保住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