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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未決遭遇公司破產:債權人如何逆風翻盤?
時間:2025-07-22 10:47:55 來源: 作者:
訴訟未決遭遇公司破產:債權人如何逆風翻盤?
在商業訴訟中,最令人焦慮的莫過于官司尚未終結,被告公司卻已進入破產程序。這種"訴訟未決遭遇公司破產"的困境,債權人該如何破局?本文結合2025年最新修訂的《企業破產法》及相關司法案例,為您梳理法律應對路徑。
一、破產程序啟動后的訴訟中止與恢復
(一)法定中止規則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20條,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開始但未終結的民事訴訟應當中止。這一規定旨在避免司法資源浪費,確保破產財產的統一分配。例如,在鹽城某房地產公司破產案中,正在審理的施工合同糾紛因破產程序啟動而中止,待管理人接管財產后恢復審理。
(二)管理人的訴訟參與權
破產管理人接管債務人財產后,訴訟程序恢復進行。管理人需代表破產企業參與訴訟,其職責包括:
梳理訴訟案件:對未決訴訟進行全面評估,制定應訴策略。
證據收集與提交:調取公司財務資料、合同文件等關鍵證據。
和解協商:在訴訟過程中積極與債權人協商,爭取達成和解協議。
二、債權申報:訴訟債權如何轉化為破產債權
(一)申報時限與材料要求
債權人需在法院公告的30日內申報債權,提交材料包括:
起訴狀、判決書等訴訟文書原件及復印件。
合同、對賬單、欠條等債權憑證。
破產管理人要求的其他證明材料。
典型案例:在深圳某制造企業破產案中,債權人通過區塊鏈存證平臺固定電子證據,成功將未決訴訟債權申報為破產債權。
(二)債權確認與異議處理
管理人將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債權人如對審查結果有異議,可在債權人會議上提出,或向法院提起債權確認之訴。根據《企業破產法》第58條,債權確認訴訟需在債權人會議核查結束后15日內提起。
三、破產程序中的特殊保護措施
(一)別除權與優先受償
若債權設有物權擔保(如抵押、質押),債權人可依據《企業破產法》第109條主張別除權,就特定財產優先受償。例如,在青島某債券交易糾紛案中,抵押權人通過行使別除權,在破產財產分配中率先受償。
(二)共益債務的特殊處理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42條,因繼續營業產生的勞動報酬、社會保險費用等屬于共益債務,可隨時清償。在廣州某外貿公司破產重整案中,員工工資作為共益債務優先受償,清償率達100%。
四、實務警示:破產程序中的風險防范
(一)警惕惡意轉移資產
實踐中,部分企業通過虛構債權、轉移財產等方式規避清償責任。債權人需重點關注管理人發布的《財產狀況報告》,若發現可疑交易,應在債權申報期內向法院提交"撤銷權訴訟"申請。
(二)跨境破產的特殊規則
涉及境外資產的企業破產,需依據《企業破產法》第5條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2025年某外貿公司破產案中,債權人通過跨境執行程序追回存放在香港的200萬美元貨款。
(三)特殊資產處置技巧
股權類資產:需經專業評估機構估值,如某企業專利技術拍賣溢價200%成交。
房地產項目:需通過北京市住建委備案的評估機構出具報告。
網絡拍賣優先:破產財產變價原則上通過網絡司法拍賣平臺進行,2025年北京法院網絡拍賣成交率達89%。
結語:法治化破產的債權人保護
隨著2025年《企業破產法》修訂實施,一個更加公平、透明、高效的破產審判體系正在形成。債權人需積極運用法律武器,通過破產程序實現權益最大化;債務人企業則應認識到,破產不是"逃廢債"的避風港,誠信履約才是市場生存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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