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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一年半未簽合同遭辭退:如何主張雙倍工資與經濟補償?
時間:2025-06-24 10:21:18 來源: 作者:
工作一年半未簽合同遭辭退:如何主張雙倍工資與經濟補償?
在建筑、餐飲、物流等勞動密集型行業,用人單位不簽書面勞動合同的現象仍屢禁不止。2025年《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修訂后,明確將“應簽未簽勞動合同”納入勞動監察重點領域,并延長雙倍工資差額的仲裁時效。本文結合最新司法判例,系統解析未簽合同被辭退的賠償規則與維權策略。
一、法律定性:未簽合同≠放棄勞動權益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0條、第82條及2025年實施細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未簽書面合同,需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雙倍工資差額
支付期限:自用工滿1個月的次日起,至補簽合同前1日,最長不超過11個月;
計算基數:應發工資(含獎金、津貼、加班費),不得扣除社保、公積金個人繳納部分。
典型案例:某快遞員工作18個月未簽合同,法院判決用人單位支付11個月雙倍工資差額共計8.8萬元(月均工資8000元)。
無固定期限合同推定
用工滿1年仍未簽合同的,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單方辭退的,需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2N)。
二、賠償主張:被辭退后可主張哪些權益?
經濟補償金(N)
適用情形: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如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第41條(經濟性裁員)合法解除;
計算標準:工作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6個月以上不滿1年按1年計算。
典型案例:某餐飲店以“經營不善”為由辭退工作1年半的員工,法院判決支付經濟補償金1.2萬元(月均工資4000元×1.5年)。
違法解除賠償金(2N)
適用情形:用人單位無合法理由單方辭退(如性別歧視、報復性辭退);
計算標準:經濟補償金的2倍。
其他待遇補足
未休年假工資(300%日工資);
加班費差額(需保留考勤記錄);
社保繳費差額(可向社保部門投訴補繳)。
三、實務難點:如何證明實際用工關系?
在未簽合同的情形下,勞動者需通過以下證據構建完整證據鏈:
身份類證據
工作證、服務證、安全培訓合格證;
蓋有公章的入職登記表、崗位說明書。
管理類證據
微信工作群聊天記錄(顯示工作指令、請假審批);
釘釘考勤記錄、工地人臉識別打卡數據;
安全生產培訓簽到表、質量責任書。
報酬類證據
銀行工資流水(備注“工資”“代發”)、微信轉賬記錄;
蓋有財務章的工資條、罰款通知單。
取證技巧:
對微信聊天記錄進行公證,增強證據效力;
申請法院調取用人單位的考勤記錄、工資發放臺賬;
邀請工友出庭作證,陳述共同工作細節。
四、維權路徑:從投訴到訴訟的全流程指引
勞動監察投訴
時效: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2年內;
優勢:處理周期短(一般60日內辦結),可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整改。
勞動仲裁申請
申請時效:自知道權益受侵害之日起1年內;
仲裁請求:可同時主張雙倍工資、經濟補償、加班費等;
特殊情形: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需先申請“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確認之訴。
民事訴訟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在15日內向法院起訴;
訴訟請求:除經濟賠償外,可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律師費、公證費等維權成本。
五、企業合規建議:如何規避未簽合同風險?
建立用工檔案
完整保存入職登記表、勞動合同、離職證明等材料;
對離職員工及時辦理社保減員、工作交接手續。
規范財務制度
避免通過個人賬戶發放工資、報銷費用;
完整保留工資表、銀行轉賬回執。
加強印章管理
對外文件必須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建立用印審批流程,防止“蘿卜章”風險。
結語
在“無合同用工”常態化的背景下,2025年法律修訂通過擴大勞動關系認定范圍、強化違法成本,為勞動者構筑起更嚴密的保護網。勞動者在遭遇辭退時,需及時固定證據,通過勞動監察、仲裁、訴訟等多元途徑維權。企業則需摒棄“規避勞動關系”的短視行為,轉而構建合規的用工管理體系。當法律天平向實質正義傾斜,勞資雙方的權益博弈正進入新的法治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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