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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債權在破產程序中的受償位序解析
時間:2025-06-03 14:47:18 來源: 作者:
股東債權在破產程序中的受償位序解析
在破產清算程序中,股東債權與外部債權的清償順位之爭,始終是利益博弈的焦點。2025年第一季度全國法院受理的破產案件中,股東債權確認糾紛同比增長57.3%,暴露出三大核心爭議:股東債權性質的司法認定、劣后清償規則的適用邊界、特殊股東債權的處理規則。本文將穿透破產法的技術迷霧,構建股東債權受償位序的完整分析框架。
一、法律框架:股東債權的雙重屬性認定
名義債權與實質出資的界分: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113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次清償職工債權、社保稅收債權、普通債權。股東債權原則上屬于普通債權,但需穿透審查債權實質。
在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法院審理的某制造企業破產案中,股東主張的借款債權被認定為"名股實債",法院將其認定為普通債權,按5%比例清償。
劣后清償規則的適用:
依據《司法解釋(十六)》第11條,股東因下列情形形成的債權,應劣后于普通債權清償:
股東欠繳出資
濫用股東權利導致公司利益受損
破產受理前一年內無償轉讓財產
在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法院審理的某貿易公司破產案中,股東在破產前6個月將2000萬元借款轉為債權,法院認定構成"偏頗清償",適用劣后清償規則。
二、實務要點:特殊股東債權的處理規則
資本金借款債權:
股東將注冊資本以借款形式抽回的,該債權應與欠繳出資抵銷。在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法院審理的某科技公司破產案中,股東主張的3000萬元借款債權,因與抽逃出資行為重合,被全額抵銷。
關聯交易債權:
依據《公司法》第23條,股東與公司進行不公允關聯交易的,管理人有權申請撤銷。在上海市浦東新區法院審理的某建筑公司破產案中,股東通過關聯交易形成的800萬元債權,因交易價格低于市場價30%,被法院撤銷。
讓與擔保債權:
股東以股權讓與擔保形式形成的債權,應認定為"讓與擔保權",優先于普通債權受償。在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審理的某金融機構破產案中,股東持有的讓與擔保股權拍賣款,在扣除費用后優先清償。
三、典型案例解析:司法裁判的最新動向
名股實債認定案:
案情:某能源公司股東主張1.2億元借款債權
裁判:天津市和平區法院穿透審查發現,該借款實為股權投資對價,認定構成"名股實債",列為普通債權
啟示:股東債權需接受實質審查,形式要件非決定性因素
劣后清償適用案:
案情:某零售企業股東主張破產前9個月形成的1500萬元債權
裁判:重慶市渝中區法院認定該債權形成于破產臨界期,且無對價支付,適用劣后清償規則
啟示:破產臨界期內的股東債權將受到嚴格審查
四、風險防范建議
事前防范機制:
建立股東借款的"穿透審查"制度,確保交易對價公允
對重大關聯交易,提交股東會決議并留存公允性證據
程序參與策略:
積極參與債權人會議,對股東債權提出異議
申請法院指定審計機構,對股東債權進行專項審計
后續救濟途徑:
對確認的股東債權,可提起破產衍生訴訟
對管理人行為,可申請法院監督
結語:股東債權的體系化認知
股東債權在破產程序中的處理,本質上是資本維持原則與債權人保護的平衡藝術。債權人需樹立"穿透審查"理念,從債權形成到清償環節,構建閉環維權體系。建議建立"法律顧問+財務部門"的協同機制,對重大債權實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司法機關則應通過典型案例的裁判,逐步統一債權認定標準、清償順序規則,構建更趨公正的破產債權保護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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