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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資不抵債時,如何依法申請破產清算?
時間:2025-05-20 11:02:16 來源: 作者:
企業資不抵債時,如何依法申請破產清算?
一、企業破產清算的法定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第七條,企業申請破產清算需滿足以下條件:
主體資格:申請人為企業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債務狀態:
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案例:某科技公司欠付供應商貨款500萬元、員工工資200萬元,但賬面資產僅300萬元。經審計確認,該公司符合“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法定條件,可依法申請破產清算。
二、破產清算的申請主體與材料
1. 債權人申請破產
申請條件:
債權已到期且未獲清償;
債務人未進入破產程序。
提交材料:
破產申請書(載明申請人、被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目的、事實和理由);
債權發生的事實及證據(如合同、發票、對賬單);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證據(如催款函、執行裁定書)。
2. 債務人自行申請破產
申請條件: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提交材料:
破產申請書;
企業主體資格證明(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企業虧損情況說明及審計報告;
職工安置預案(含工資支付、社保繳納、經濟補償方案);
資產狀況明細表、債權債務清單、擔保情況說明。
三、破產清算的法定程序
法院受理:
法院收到申請后,應在7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受理裁定作出后5日內送達申請人,10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
指定管理人:
管理人由法院從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機構中指定;
管理人職責包括接管企業財產、調查財產狀況、清理債權債務。
債權申報與核查:
債權人應在法院確定的期限內申報債權(最短不少于30日,最長不超過3個月);
管理人編制債權表,提交債權人會議核查。
財產處置與分配:
破產財產按以下順序清償: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職工工資、社保費用、經濟補償金;
稅款;
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程序終結:
破產財產分配完畢后,管理人向法院申請終結破產程序;
企業注銷登記,法人資格終止。
四、破產清算中的實務問題
債務人財產的界定:
債務人基于倉儲、保管、加工承攬等法律關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財產,不屬于破產財產;
設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債權人可就擔保物優先受償。
管理人履職規范:
管理人應定期向法院報告工作,接受債權人會議監督;
重大財產處分行為需經債權人會議決議。
破產撤銷權與無效行為:
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價格交易等行為,管理人可請求法院撤銷;
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行為無效。
五、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某貿易公司欠付銀行貸款800萬元、供應商貨款300萬元,但將名下一處房產以200萬元低價轉讓給關聯企業。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行使撤銷權,追回房產并拍賣變現500萬元,最終按比例清償債權人。
六、啟示與思考
企業風險防控:建立財務預警機制,避免過度負債;
債權人權益保護:及時申報債權,參與破產程序監督;
管理人履職優化:強化專業能力建設,提升破產清算效率。
結語
企業破產清算涉及員工補償、債權人權益保護、債務人財產處置等多重法律關系。員工應通過協商、投訴、仲裁、訴訟等途徑維護補償權益;企業應依法申請破產清算,避免程序違法引發衍生糾紛。唯有嚴格遵循法定程序,才能實現破產清算的公平與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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