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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破產債權確認糾紛的解決路徑與法律實務
時間:2025-05-20 10:17:21 來源: 作者:
普通破產債權確認糾紛的解決路徑與法律實務
一、普通破產債權確認糾紛的法律基礎與爭議焦點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五十八條,普通破產債權確認糾紛指債務人、債權人對管理人編制的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民事糾紛。爭議焦點包括:
債權真實性:如是否存在真實的交易關系、債權金額是否準確;
債權合法性:如債權是否因賭博、高利貸等非法行為產生;
債權時效性:如債權是否超過訴訟時效;
債權申報程序:如債權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內申報債權。
二、普通破產債權確認糾紛的解決路徑
1. 仲裁或訴訟的選擇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一條及《仲裁法》第五條,若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債權債務糾紛中約定了仲裁條款,管理人未確認債權的,債權人應向仲裁委申請仲裁;若無仲裁條款,則向受理破產申請的法院提起訴訟。例如,某貿易公司與供應商約定仲裁條款,供應商對管理人未確認的債權提起仲裁,仲裁委最終裁決支持其債權主張。
2. 訴訟程序中的舉證責任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債權人需對以下事項承擔舉證責任:
債權存在的證據(如合同、發票、轉賬記錄);
債權金額的計算依據;
債權未超過訴訟時效的證據(如催款函、還款承諾書)。
債務人或管理人需對債權的非法性、已清償等抗辯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3. 訴訟費用的承擔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破產債權確認糾紛案件的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若債權人未在債權申報期限內申報債權,而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
三、實務操作中的關鍵問題
1. 債權申報的程序要求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六條,債權人需在法院確定的申報期限內申報債權,并提交以下材料:
債權發生的事實及有關證據;
債權性質、數額及有無擔保的說明;
債權人聯系方式及送達地址。
若債權人未在法定期限內申報債權,可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需承擔審查費用。
2. 債權抵銷的審查標準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四十條,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主張抵銷。但需滿足以下條件:
債權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
債權債務均合法有效;
未超過訴訟時效。
例如,某供應商對債務人享有100萬元債權,同時欠付債務人50萬元貨款,其可在破產程序中主張抵銷50萬元。
3. 職工債權的特殊保護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職工債權(如工資、社保費用)無需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可向法院提起訴訟。例如,某企業破產時,職工對管理人未列入的加班費提出異議,法院最終判決支持其主張。
四、典型案例分析
在某房地產企業破產債權確認案中,債權人A公司主張其對債務人享有2000萬元工程款債權,但管理人僅確認1500萬元。A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訴訟,提交以下證據:
建設工程合同及竣工驗收報告,證明工程已交付使用;
工程款結算單及發票,證明債權金額為2000萬元;
催款函及債務人簽收記錄,證明債權未超過訴訟時效。
法院經審理認為,A公司證據充分,判決確認其2000萬元債權。
五、實務啟示
強化債權申報的規范性:債權人需在法定期限內申報債權,并提交完整證據材料;
靈活運用仲裁或訴訟:根據債權債務糾紛的約定,選擇最優爭議解決方式;
關注職工債權保護:管理人需依法調查并公示職工債權,避免引發群體性糾紛。
結語
普通破產債權確認糾紛的解決需兼顧法律程序與商業實質,債權人需積極舉證,債務人需依法抗辯,管理人需公正履職,共同維護破產程序的公平與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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