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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法定解除權的司法實踐與操作指引
時間:2025-07-07 10:33:13 來源: 作者:
工程合同法定解除權的司法實踐與操作指引
一、法定解除權的行使條件
(一)根本違約
根據2025年最高院《建設工程合同司法解釋》第四十九條,需同時滿足:
違約行為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違約后果不可補救
違約方拒絕采取補救措施
典型案例顯示,某住宅項目因承包方使用不合格鋼筋導致主體結構安全隱患,發包方經鑒定確認后成功解除合同。
(二)預期違約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明確表示或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時,對方可解除合同。某案例中,承包方在開工前明確表示無力墊資,發包方及時解除合同并獲法院支持。
(三)不可抗力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需同時滿足:
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無法履行
持續超過合同約定的寬限期
某濱海項目因臺風導致停工120天,超出合同約定的90天寬限期,發包方成功解除合同。
二、解除程序的合規要求
通知義務:解除合同需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某案例中口頭通知被法院認定為無效。
異議期限: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對方可在收到通知后3個月內請求法院確認解除效力。
財產處理: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需經質量鑒定合格方可支付工程款,某案例中未驗收工程被扣減30%工程款。
三、新型爭議的司法認定
BIM技術應用爭議:某項目因設計模型與施工模型不一致導致返工,法院認定設計單位承擔主要責任,但施工單位的模型審核義務可減輕其20%責任。
裝配式建筑爭議:構件生產誤差超過5mm時,發包方可要求更換構件并追究違約責任,某案例中誤差3mm被法院認定為合理范圍。
四、風險防范的操作建議
合同條款設計:在合同中明確"本合同解除權行使需同時滿足《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的情形"。
證據固定:建立違約行為臺賬,記錄發生時間、影響范圍、補救措施,并經第三方公證。
爭議解決:優先選擇仲裁方式,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建設工程專業委員會已建立合同解除案件快速審查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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