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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不續簽?2025年最新權益保障全解析
時間:2025-06-24 11:14:25 來源: 作者:
合同到期不續簽?2025年最新權益保障全解析
勞動合同到期終止是勞動關系結束的常見情形,但圍繞“權益保障”的爭議從未間斷。2025年《勞動合同法》修訂后,明確將“續簽條件”作為補償責任的核心判斷標準,并引入“實質降約”認定規則。本文結合最新司法判例,系統解析合同到期不續簽的權益邊界與維權策略。
一、法律定性:不續簽≠無補償,關鍵看續簽條件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46條及2025年實施細則,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的補償規則如下:
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條件續簽,勞動者拒簽
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典型情形:工資待遇不變、工作地點未作不利變更、崗位職責未實質增加。
典型案例:某公司提出續簽合同,月薪保持5000元不變,勞動者以“通勤時間增加”為由拒絕,法院判決無補償。
用人單位降低條件續簽,勞動者拒簽
需支付經濟補償金(N);
補償標準: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
典型案例:某公司續簽時將月薪從8000元降至6000元,勞動者拒簽后獲賠2.4萬元(3年×8000元)。
用人單位未明確續簽條件
視為未履行誠信磋商義務,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主張“條件降低”的,需承擔舉證責任。
二、實務難點:如何認定“條件是否降低”?
法院會從以下維度綜合判斷續簽條件是否構成“實質降約”:
勞動報酬
顯性降低:月薪、年終獎、提成比例下調;
隱性降低:取消績效獎金、縮短計薪周期(如從月薪制改為日薪制)。
工作內容
崗位調整:從管理崗降為普通崗、增加不合理的工作指標;
工作地變更:跨行政區劃調動(如從城區調至郊區)。
勞動條件
工作時間延長:從標準工時制改為綜合計算工時制;
福利縮減:取消商業保險、年休假天數減少。
典型案例:某公司續簽時提出“保持月薪不變,但取消交通補貼”,法院認定構成“條件降低”,判決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權益清單:合同到期不續簽可主張哪些權益?
經濟補償金(N)
計算標準:工作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6個月以上不滿1年按1年計算;
高收入者封頂規則:月工資高于社平工資3倍的,按社平工資3倍計算。
代通知金(1個月工資)
適用情形:用人單位未提前30日通知不續簽;
計算基數:按上月工資標準計算。
其他待遇補足
未休年假工資(300%日工資);
加班費差額(需保留考勤記錄);
社保繳費差額(可向社保部門投訴補繳)。
四、維權策略:勞動者如何主張全額權益?
證據固定階段
留存原勞動合同條款(如薪資、崗位、工作地點);
錄音錄像取證:記錄用人單位提出的續簽條件;
書面異議函:明確拒絕續簽理由(如條件降低)。
爭議處理階段
申請勞動仲裁:主張經濟補償金(N)、代通知金(1個月工資);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在15日內向法院起訴;
訴訟請求:可同時主張未結清的工資、加班費等。
2025年新規亮點
建立“續簽條件備案制”,用人單位續簽時需向人社部門備案條款;
推行“補償金預支付”機制,爭議期間用人單位可預付50%補償金。
五、企業合規建議:如何規范合同到期管理?
續簽前評估
對擬續簽人員進行績效評估,留存評估記錄;
明確續簽條件(如薪資、崗位、地點),避免口頭承諾。
程序合規要求
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續簽意向;
對拒簽員工啟動“離職交接”流程,留存交接記錄。
風險隔離措施
購買雇主責任險,覆蓋合同終止補償風險;
建立“補償金專項賬戶”,確保資金到位。
結語
在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場景中,2025年法律修訂通過細化“續簽條件”認定規則,在“保障用工自主權”與“遏制惡意降約”之間尋求新平衡。勞動者在遭遇不續簽時需審慎評估條件變化,發生爭議時優先通過協商、調解化解糾紛。企業則需建立合規的續簽管理體系,通過條款明確、程序規范等方式規避法律風險。當勞動關系終止從“形式自由”走向“實質公平”,勞資雙方的權益博弈正進入新的法治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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