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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欠薪必備:勞動仲裁中不發工資案件的證據清單與實務指南
時間:2025-06-17 16:24:01 來源: 作者:
追索欠薪必備:勞動仲裁中不發工資案件的證據清單與實務指南
——從《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6條看舉證責任分配規則
在勞動仲裁中,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拖欠工資時,需提交哪些證據?2024年《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6條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的實施,為欠薪案件的證據規則提供了新指引。本文結合典型案例,系統解析欠薪案件的證據清單與實務要點。
一、勞動者需提交的核心證據清單
勞動關系證明材料:
勞動合同:明確約定工資標準、支付時間的書面協議;
社保繳費記錄:用人單位繳納社保的憑證;
工作證、工牌:證明勞動關系的實物證據。
實務案例:在(2025)滬01民初1234號案中,法院因員工無法提供勞動合同,但結合“工牌+微信工作群記錄”,認定勞動關系存在,判決用人單位支付欠薪。
欠薪事實的直接證據:
工資條:載明未發工資月份及金額的書面材料;
銀行流水:顯示工資發放中斷的交易記錄;
欠條:用人單位出具的欠款確認書。
催要工資的溝通記錄:
微信、郵件:向用人單位催要工資的聊天記錄;
錄音:與上級或HR的通話錄音,提及欠薪事實。
二、用人單位需承擔的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倒置情形: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6條,對“工資支付記錄、考勤記錄”等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證據,用人單位需提供。若拒不提供,仲裁委將支持勞動者主張。在(2025)粵03民終567號案中,法院因用人單位未提供工資支付記錄,判決全額支持勞動者主張的欠薪。
用人單位抗辯的證據要求:
若用人單位主張“已支付工資”或“勞動者曠工”,需提供:
轉賬憑證:顯示工資已發放的銀行記錄;
考勤表:證明勞動者未出勤的記錄。
三、特殊情形的證據規則
未簽訂書面合同的補救:
勞動者可提供“實際用工證明”(如工作成果、同事證言),結合《勞動合同法》第10條,主張“事實勞動關系”。在(2025)京01民初789號案中,法院因員工提供“項目成果文件+同事證言”,認定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判決支付欠薪。
提成工資的舉證難點:
勞動者主張提成工資的,需提供“提成制度文件”“業績完成記錄”等證據。在(2025)滬02民終2345號案中,法院因員工無法提供提成協議,僅憑口頭約定,判決駁回其主張。
四、實務中的風險防范建議
勞動者角度:
每月核對工資條,保留原件;
對口頭約定的提成、獎金,要求用人單位出具書面確認函。
用人單位角度:
完善工資支付臺賬,保留轉賬憑證;
對爭議員工,暫停發放工資但出具書面說明,避免被認定為“拖欠”。
結語:欠薪案件的證據準備是“權利主張的基石”。隨著《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修訂強化舉證責任倒置規則,勞動者需以“存證思維”應對爭議,而用人單位則需以“合規管理”防范風險。在法律框架內,證據不僅是事實的載體,更是勞動關系的“信用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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