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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程序中債權人如何行使表決權?——權利邊界與實務指南
時間:2025-06-05 16:33:38 來源: 作者:
破產程序中債權人如何行使表決權?——權利邊界與實務指南
在破產程序中,債權人表決權是決定債務人命運的核心機制。從財產管理方案到重整計劃,每一項決議都可能影響債權人的最終受償率。然而,表決權行使規則復雜,實踐中常因程序瑕疵導致決議被撤。本文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等法律法規為核心依據,結合2025年最新司法案例,系統解析債權人表決權的行使規則、例外情形與實務策略。
一、法律框架:債權人表決權的“雙重行使規則”與“三類決議通過標準”
雙重行使規則
規則1:按債權性質分組表決(如擔保債權組、普通債權組);
規則2:按債權金額實行“雙重多數決”(人數過半+債權額過2/3)。
法律依據:《企業破產法》第84條、第97條。
三類決議通過標準
標準1:財產管理方案、變價方案: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債權人過半數通過,且所代表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1/2以上;
標準2: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需經債權人會議兩次表決,仍未通過的由法院裁定;
標準3:重整計劃草案:分組表決,各組均需滿足“雙重多數決”。
實務案例:某企業重整計劃草案因普通債權組未達2/3債權額被否,法院裁定終止重整程序。
二、實務突破:表決權行使的“四大核心爭議”與破解路徑
爭議1:未申報債權的債權人是否享有表決權
破解規則:未申報債權者不得行使表決權,但重整計劃草案表決例外;
實務案例:某債權人未申報債權仍參與表決,法院裁定決議無效。
爭議2:表決權計算基數是否包含臨時債權
破解規則:臨時債權額按債權申報額計算,最終按確認額調整;
實務技巧:管理人應在表決前披露臨時債權清單及計算方法。
爭議3:關聯方債權的表決權限制
破解規則:債務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債權可能被限制表決權;
實務案例:某企業大股東債權被全額剔除表決權,重整計劃獲通過。
爭議4:決議瑕疵的救濟路徑
規則:決議違反法律規定的,債權人可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申請法院撤銷;
實務案例:某決議因未通知小債權人被撤,法院責令重新表決。
三、特殊情形:表決權行使的“三類特殊主體”與“程序要點”
“職工債權組”的“特殊表決規則”
規則:職工債權組不參與重整計劃草案表決,但工資清償方案需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
實務案例:某企業重整計劃未獲職工代表同意,法院裁定駁回。
“稅務債權”的“優先權行使”規則
規則:稅務債權作為優先債權單獨分組表決,但不得優先于擔保債權;
實務案例:某企業稅務債權組要求優先受償,法院駁回其表決主張。
“涉外債權”的“法律適用”規則
規則:涉外債權表決權行使可適用《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可能影響表決結果;
實務案例:某外債債權人主張適用外國法律擴大表決權,法院適用中國法律駁回。
四、實務建議與風險防范
管理人的程序規范建議
提前30日通知債權人會議時間、地點及表決事項;
表決前披露債務人財產狀況、債權確認情況;
對重大決議,建議采用書面表決+現場表決雙重形式。
債權人的權利行使策略
申報債權時明確表決權主張及計算依據;
對決議瑕疵,及時收集證據(如未通知、計算錯誤);
決議通過后,監督管理人執行情況,防止“重整式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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