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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贏了卻拿不到錢?法律賦予勞動者的五把“追債利劍”
時間:2025-05-30 09:12:18 來源: 作者:
勞動仲裁贏了卻拿不到錢?法律賦予勞動者的五把“追債利劍”
在勞動爭議中,勞動者歷經仲裁程序終于拿到裁決書,卻遭遇企業拒不履行賠償義務的困境。這種“贏了官司拿不到錢”的窘境,在2025年最新司法實踐中仍屢見不鮮。本文結合《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民事訴訟法》及最新司法解釋,為勞動者梳理出五條法律救濟路徑,讓仲裁裁決真正成為維護權益的“尚方寶劍”。
一、強制執行:讓法律文書從“紙上”落到“賬上”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仲裁裁決生效后,若企業在規定期限內未履行支付義務,勞動者可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基層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需準備的材料包括:
強制執行申請書(需載明雙方信息、執行標的及請求);
生效仲裁裁決書及送達證明;
企業工商登記信息(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
執行法院受理后,將通過“總對總”網絡查控系統全面調查企業財產,包括銀行賬戶、不動產、車輛、股權等。若企業拒不配合,法院可采取劃撥存款、查封拍賣財產、限制高消費等措施。2025年最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明確,對拒不履行義務的企業負責人,法院可處以最高15日的司法拘留。
二、追加被執行人:穿透公司面紗,追究股東責任
實踐中,部分企業通過“空殼化”逃避執行。此時,勞動者可依據《公司法》第二十條及《九民紀要》相關規定,申請追加未實繳出資的股東為被執行人。需注意以下關鍵點:
股東出資期限加速到期:若公司已具備破產原因,即使出資期限未屆滿,股東仍需提前履行出資義務;
一人公司特殊規則: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個人財產的,需承擔連帶責任;
惡意轉移財產:若股東在仲裁期間突擊轉讓股權,勞動者可主張撤銷該交易。
三、刑事追責:讓“老賴”企業付出自由代價
當企業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且情節嚴重時,可能構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2025年最高檢工作報告顯示,全國檢察機關去年共起訴“拒執罪”案件同比增長23%。勞動者可向公安機關報案,需提交以下證據:
企業有履行能力的證明(如審計報告、銀行流水);
企業轉移財產的證據(如虛假交易合同);
法院出具的《執行情況告知書》。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企業法定代表人被追究刑事責任,民事賠償義務仍需履行。
四、破產程序:在債務清算中爭取優先受償
若企業確已資不抵債,勞動者可依據《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向法院申請企業破產。在破產清償順序中,勞動債權(工資、經濟補償等)屬于優先受償范圍,優先于普通債權甚至部分擔保債權。需特別注意:
破產申請時效:需在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后1年內提出;
債權確認:需通過勞動仲裁或訴訟明確債權金額;
參與分配:及時申報債權,監督破產管理人履職。
五、信用懲戒:讓失信企業“寸步難行”
2025年國家發改委最新數據顯示,全國已有超500萬條勞動保障失信記錄納入征信系統。勞動者可申請法院將企業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實施以下聯合懲戒:
限制高消費:禁止乘坐飛機高鐵、子女就讀私立學校等;
限制招投標:在政府采購、工程招標中“一票否決”;
金融制裁:銀行可提前收回貸款,保險公司拒絕承保。
結語:法律賦予勞動者多維救濟路徑
面對企業拒不履行仲裁裁決,勞動者無需“坐以待斃”。從強制執行到刑事追責,從破產程序到信用懲戒,法律構建了立體化救濟體系。關鍵要把握兩點:一是及時行動(執行申請時效為2年),二是精準取證(保留企業財產線索)。唯有如此,才能讓仲裁裁決真正成為維護勞動者權益的“真金白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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