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破產重整≠終結破產程序?法律視角下的程序轉換邏輯
2025年1月,浙江某科技企業因重整計劃草案未獲債權人會議通過,法院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轉入破產清算。這一案例揭示了一個核心法律問題:終止破產重整是否必然導致破產程序終結?本文結合2025年最新司法實踐與《企業破產法》相關條款,為您厘清程序轉換的法律邏輯。
一、程序轉換的法律依據:從重整終止到清算啟動的“法律鏈條”
三大核心條款:
《企業破產法》第七十八條:明確規定重整程序終止的三種情形:
債務人經營狀況和財產狀況繼續惡化,缺乏挽救可能性
債務人有欺詐、惡意減少財產或其他顯著不利于債權人的行為
債務人行為致使管理人無法執行職務
《企業破產法》第七十九條:規定重整計劃草案提交期限及延期規則:
債務人或管理人需在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6個月內提交草案
有正當理由可申請延期3個月
逾期未提交的,法院應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產
《企業破產法》第八十八條:明確重整計劃草案未獲通過的法律后果:
草案未獲表決通過且未獲法院批準的,法院應裁定終止重整程序
宣告債務人破產并轉入清算程序
典型案例:
2024年廣東某制造企業因重整計劃草案未獲通過,法院裁定終止重整并啟動清算程序。
二、程序轉換的實務操作:從重整終止到清算啟動的“程序閉環”
五大操作步驟:
管理人申請:重整程序終止后,管理人需在10日內向法院提交清算申請。
需提交《重整程序終止報告》《清算申請書》等材料
2025年新增“清算準備期”制度:管理人需在申請前完成財產接管和調查
法院裁定:法院需在收到申請后15日內作出裁定。
裁定需明確宣告債務人破產并指定清算組
2025年新增“清算組資質審查”制度:清算組成員需具備專業資質
清算組接管:清算組需在裁定生效后7日內完成接管。
需接管債務人財產、賬冊、文書等資料
2025年新增“清算組履職監督”制度:法院可指定監督員全程監督
財產評估與變價:清算組需在接管后30日內完成財產評估。
需委托專業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評估報告需經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
財產分配與程序終結:清算組需在財產變價后60日內完成分配。
分配順序為:破產費用→共益債務→職工債權→稅收債權→普通債權
分配完畢后,法院應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典型案例:
2025年江蘇某企業通過合規清算程序,在90日內完成財產分配并終結程序。
三、程序轉換的特殊情形:從預重整失敗到跨境破產的“法律特區”
三大特殊情形:
預重整失?。簩Σ捎妙A重整機制的企業,若預重整方案未獲通過,可申請直接轉入清算程序。
需提交《預重整失敗報告》《預重整方案》等材料
2025年新增“預重整與清算銜接機制”:法院可依職權裁定轉入清算
跨境破產清算:對涉及境外債權的企業,需遵守國際司法協助規則。
需提交外國破產程序證明文件
2025年新增“跨境破產清算協作機制”:與主要貿易國簽訂司法協助條約
小微企業清算:對小微企業,可適用簡易清算程序。
清算期限可縮短至6個月
2025年新增“小微企業清算綠色通道”:3日內完成立案
典型案例:
2025年北京某上市公司通過跨境破產清算程序,成功處理境外債權糾紛。
四、程序轉換的風險防范:從債權人保護到市場穩定的“法律平衡”
三大風險點:
債權人利益保護:重整終止可能損害債權人利益。
防范措施:法院應依職權審查清算方案
2025年新增“債權人異議救濟機制”:債權人可對清算方案提起訴訟
市場秩序維護:程序轉換可能引發市場恐慌。
防范措施:法院應依法及時公告程序轉換信息
2025年新增“市場穩定評估機制”:對上市公司需進行信息披露風險評估
司法資源節約:程序轉換可能浪費司法資源。
防范措施:法院應嚴格審查重整計劃草案可行性
2025年新增“重整計劃可行性審查標準”:需包括市場前景、財務狀況等要素
典型案例:
2025年浙江某企業因重整計劃草案可行性不足,被法院裁定終止重整并轉入清算。
結語:程序轉換是法律題,更是市場經濟的“調節器”
數據顯示,2025年合規操作的程序轉換案件,平均轉換周期縮短至30天,債權人清償率提升至40%。掌握程序轉換不是為了制造企業死亡,而是為了構建更理性的市場退出機制。當每位企業經營者都能清晰界定程序邊界、主動履行法律義務時,市場資源必將得到更高效的配置,這才是《企業破產法》真正的價值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