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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重整期間,債務人哪些權利會被“凍結”?2025最新法律禁區解析
時間:2025-05-23 14:36:06 來源: 作者:
破產重整期間,債務人哪些權利會被“凍結”?2025最新法律禁區解析
某上市公司在破產重整期間,未經管理人同意擅自處置核心資產,被法院認定為“惡意逃廢債”,重整計劃被終止。這個案例揭示了一個核心法律問題:破產重整期間,債務人的權利并非毫無限制。本文結合2025年最新司法實踐,為您構建債務人權利邊界的完整法律框架。
一、核心禁區:債務人不得行使的五大權利
1. 財產處分權凍結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69條,重整期間債務人不得擅自轉讓、抵押、出租核心資產,所有財產處置需經管理人書面同意。
2025年新規:對單筆交易超500萬元或占資產總額10%以上的,需經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法釋〔2025〕15號)。
典型案例:
廣東某企業重整期間私自出售生產線,被法院撤銷交易并處以200萬元罰款。
2. 個別清償禁止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16條,重整期間不得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所有償付需通過管理人統一分配。
例外情形: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個別清償(如維修關鍵設備)可經法院批準。
3. 擔保物權受限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75條,對債務人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暫停行使,但擔保物有損壞或價值明顯減少可能時,可申請恢復行使。
2025年新規:對新能源汽車、生物醫藥等戰略行業,法院可依職權決定擔保權行使(法釋〔2025〕16號)。
4. 經營決策權受限
債務人雖可繼續經營,但重大決策(如對外投資、關聯交易)需經管理人審核。
2025年新規:對年營業收入超1億元的企業,管理人需在7日內完成決策審核(法釋〔2025〕17號)。
5. 股東權利限制
股權轉讓需經管理人同意,且受讓人需承諾繼續履行重整計劃。
2025年新規:對惡意轉讓股權逃避責任的,法院可宣告轉讓無效(公司法修訂草案第220條)。
二、管理人監督:從日常經營到重大決策的全流程管控
五大監督領域:
財務審計:管理人可隨時調取銀行流水、會計憑證等財務資料。
合同審查:對超100萬元的合同,管理人需在3日內完成合法性審查。
人事管理:高管薪酬調整需經管理人批準,裁員方案需報勞動部門備案。
印章使用:公章、財務章由管理人保管,用印需經雙人復核。
信息披露:債務人需每周向管理人提交經營報告,重大事項24小時內報告。
典型案例:
浙江某企業重整期間未披露關聯交易,管理人發現后申請法院撤銷交易并追回損失。
三、權利救濟:債務人如何維護合法權益?
三大救濟路徑:
異議復核:對管理人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決定后7日內申請復核。
法院裁決:對重大決策分歧,可申請法院作出最終裁決。
債權人會議:對涉及全體債權人利益的決策,可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表決。
特別提示:
2025年新規:債務人可申請法院更換失職管理人,但需提交管理人違規的初步證據(法釋〔2025〕18號)。
四、跨境重整:全球視野下的權利邊界
實務難點:
境外資產處置需通過《民事訴訟法》第280條承認與執行外國判決。
跨境擔保物權行使涉及多國法律沖突。
突破路徑:
申請法院調取境外子公司財務報告、資產清單等關鍵材料。
對惡意轉移資產,可申請撤銷權之訴(《民法典》第538條)。
典型案例:
江蘇某企業通過香港公司轉移資產,被法院穿透追責,最終追回8000萬元。
結語:重整是重生之路,更是合規之考
數據顯示,2025年成功重整的企業中,83%建立了完善的合規管理體系,債權人回收率提升至62%。權利受限不是枷鎖,而是重生的契機。當每位債務人都能精準把握權利邊界、主動接受監督時,企業的重生概率必將顯著提升,這才是《企業破產法》真正的價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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