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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合同協議,僅憑微信聊天記錄和轉賬記錄能否成功維權?
時間:2025-05-22 15:19:18 來源: 作者:
未簽合同協議,僅憑微信聊天記錄和轉賬記錄能否成功維權?
一、電子證據的法律地位與效力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電子數據屬于法定證據種類之一,包括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微信聊天記錄和轉賬記錄作為電子數據,在特定情境下可成為關鍵證據。
真實性認定
法院會圍繞證據的真實性、客觀性和關聯性進行審查。微信聊天記錄需確認真實性,包括聊天雙方的身份、聊天記錄的完整性、是否被篡改等;
轉賬記錄需通過微信錢包、銀行交易記錄等途徑調取,并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
證明力評估
微信聊天記錄和轉賬記錄的證明力需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判斷。若聊天記錄明確提及交易內容、金額、期限等關鍵信息,且與轉賬記錄金額、時間相符,則證明力較強;
若聊天記錄模糊不清、無法證明關鍵事實,或轉賬記錄缺乏其他證據佐證,則證明力較弱。
二、未簽合同協議下的維權路徑
確認法律關系
即使未簽訂書面合同,若微信聊天記錄和轉賬記錄能證明雙方存在事實上的合同關系(如買賣合同、借貸合同等),則可依據《民法典》合同編的相關規定主張權利;
例如,在借貸糾紛中,若聊天記錄明確提及借款金額、借款期限、還款方式等,且轉賬記錄與借款金額相符,則可認定雙方存在借貸關系。
舉證責任分配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在未簽合同協議的情況下,債權人需承擔更重的舉證責任,需通過微信聊天記錄、轉賬記錄等證據證明雙方存在交易關系及交易的具體內容;
若債務人對聊天記錄的真實性、關聯性提出質疑,債權人需進一步提供證據佐證,如通話錄音、證人證言等。
訴訟策略與技巧
證據固定:在起訴前,債權人應妥善保存微信聊天記錄和轉賬記錄的原始載體,避免刪除或修改;
當庭演示:在庭審中,債權人應主動申請當庭演示微信聊天記錄和轉賬記錄,以證明其真實性;
申請調查取證:若債權人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收集相關證據,可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要求騰訊公司等第三方平臺提供聊天記錄的原始數據。
三、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背景:原告易某于2011年至2013年期間在被告張某承包的工地上從事混凝土澆灌作業,雙方口頭約定了工作內容及報酬,但未簽訂書面勞務合同。工程結束后,雙方通過口頭方式對勞務報酬進行了確認,商定工資共計45000元。此后,易某多次通過微信向張某催討工資,張某曾通過微信轉賬支付了部分款項,但截至起訴之日,仍拖欠工資36000元未支付。
司法處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雖未簽訂書面勞務合同,但通過雙方陳述及微信聊天記錄、轉賬記錄等證據,可認定雙方存在勞務合同關系,以及張某拖欠易某工資的事實;
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判決張某支付易某工資36000元及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張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后維持原判。
四、法律啟示與建議
增強證據意識
在日常交易中,即使未簽訂書面合同,也應盡量通過微信聊天記錄、轉賬記錄等方式固定交易事實;
避免隨意刪除聊天記錄,確保原始載體的完整性。
完善合同管理
盡可能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避免因證據不足導致維權困難;
若無法簽訂書面合同,可通過錄音、錄像等方式補充證據。
及時行使權利
若發生糾紛,應及時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避免因超過訴訟時效導致權利喪失;
在起訴前,應充分收集并整理相關證據,提高勝訴的可能性。
通過以上分析可知,未加蓋公章的收據在特定情形下仍可能作為債權申報的有效憑證,但需結合其他證據綜合判斷;未簽合同協議時,微信聊天記錄和轉賬記錄可作為關鍵證據,但需滿足真實性、關聯性等要求。無論是債權人還是交易主體,均需充分了解相關法律規定,合理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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