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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抵押權與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法律博弈與平衡
時間:2025-05-15 13:20:29 來源: 作者:
在建工程抵押權與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法律博弈與平衡
在建設工程領域,抵押權與優先受償權的沖突與協調是法律實踐中的難點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等最新法律法規,在建工程抵押權是抵押人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資金,將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抵押給貸款銀行的行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則是承包人對建設工程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拍賣價款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兩者雖同屬擔保物權范疇,但在法律性質、行使條件及權利順位上存在本質差異。本文將從法律角度解析兩者的關系,探討如何平衡抵押權人與承包人的利益,為實務操作提供參考。
一、在建工程抵押權的法律屬性與設立條件
法律屬性
抵押權的自愿性:在建工程抵押權需由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通過合同約定設立,并履行抵押登記手續。
抵押標的的特定性:抵押標的為在建工程的已完工部分及相應土地使用權,未建部分不得設立抵押。
設立條件
土地使用權合法性:抵押人需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并已交納全部土地出讓金。
規劃許可完備性:抵押工程需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投資比例要求:投入工程的自有資金須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并確定工程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法律風險
抵押權登記瑕疵:若抵押登記手續不完善,抵押權可能無法對抗第三人。
新增建筑物歸屬: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七條,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后新增的建筑物不屬于抵押財產,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新增建筑物所得價款。
二、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法律屬性與行使條件
法律屬性
法定優先性:優先受償權是《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明確規定的法定權利,無需通過合同約定或登記設立。
權利目的的特殊性:優先受償權旨在保護承包人及其背后農民工的工資權益,間接實現社會公平。
行使條件
催告程序前置:承包人需先向發包人發出書面催告通知,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工程價款。催告期限一般為28天,最長不超過兩個月。
工程性質限制: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方可行使優先受償權。
行使期限限制: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限為六個月,自竣工之日或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權利范圍
價款構成: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但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對抗效力:優先受償權優先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但不得對抗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購房款的商品房買受人。
三、抵押權與優先受償權的權利順位與沖突解決
權利順位
優先受償權優先于抵押權:根據《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在法律上優先于抵押權。這一規定旨在保護承包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其在工程完工后能夠及時獲得應得的工程價款。
抵押權內部順位:若同一工程上存在多個抵押權,抵押權的清償順序按照登記時間先后確定。
沖突解決機制
信息共享與風險防控:抵押權銀行與承包方應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及時掌握工程進度、價款支付及抵押物狀況,避免因信息不對稱導致權利沖突。
三方協議的簽訂:在特定情況下,抵押權銀行、發包方與承包方可簽訂三方協議,約定貸款資金直接劃付給承包方,確保工程款專項用于工程建設,降低風險。
工程測量師的引入:由發包方和承包方共同聘請工程測量師對工程進度進行客觀、公正的測量,為抵押權設置提供可靠的依據和權限界定,同時明確發包方與承包方的違約責任。
四、典型案例分析:抵押權與優先受償權的現實博弈
案例1:抵押權銀行與承包方的利益協調
事實:某旅游勝地項目因資金短缺,承包方停工并提起訴訟查封項目。銀行因已發放貸款被套,項目面臨爛尾風險。
解決路徑:銀行、發包方與承包方簽訂三方協議,約定承包方墊資完成工程,銀行將貸款直接劃付給承包方。項目建成后,三方均實現利益最大化。
啟示:通過信息共享與利益協調,抵押權銀行與承包方可實現共贏,避免工程爛尾與金融風險。
案例2:優先受償權的行使與抵押權的對抗
事實:某在建工程抵押給銀行后,發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行使優先受償權,申請法院拍賣工程。銀行主張抵押權優先受償。
法律適用:法院依據《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認定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先于銀行的抵押權,判決銀行在承包人受償后分配剩余價款。
啟示:優先受償權的法定優先性決定了其在權利沖突中的主導地位,抵押權人需在設立抵押時充分評估風險。
五、法律風險防范與實務建議
抵押權人的風險防范
嚴格審查抵押物:核實抵押工程的合法性、規劃許可及投資比例,確保抵押權有效設立。
動態監控工程進度:定期與承包方溝通,掌握工程款支付情況,避免因發包人拖欠工程款導致抵押權落空。
約定貸款資金用途:在貸款合同中明確約定貸款資金專項用于支付工程款,并要求發包方提供承包方收款憑證。
承包方的權利維護
及時行使優先受償權:在發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后,及時發出催告通知,并在六個月內行使優先受償權。
完善證據鏈:保留工程合同、驗收單據、付款憑證等證據,證明工程價款及優先受償權的合法性。
積極參與抵押權設立:在抵押權設立過程中,承包方可要求作為利害關系人參與協商,確保自身權益不受損害。
立法與司法完善的建議
明確優先受償權的登記制度:建議立法機關建立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登記制度,提高權利公示效力,減少權利沖突。
完善工程測量師制度:推動工程測量師階層的獨立化與專業化,為工程進度測量與權利界定提供客觀依據。
加強司法裁判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可通過發布典型案例、司法解釋等方式,統一裁判尺度,明確抵押權與優先受償權的沖突解決規則。
六、結語:法律平衡中的利益共贏
在建工程抵押權與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沖突,本質上是金融資本與勞動價值的博弈。法律的天平需在保障抵押權人資金安全與維護承包人合法權益之間尋求平衡。通過完善立法、加強司法裁判指引、推動信息共享與利益協調,方可實現抵押權人與承包人的共贏,促進建筑市場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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