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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正常經營期間股東能否申請清算?法律邊界與實務操作
時間:2025-05-14 11:16:07 來源: 作者:
公司正常經營期間股東能否申請清算?法律邊界與實務操作
公司清算需遵循法定程序,股東作為公司利益相關者,其申請清算的權利受《公司法》嚴格限制。實踐中,股東在公司正常經營期間擅自申請清算,可能引發法律糾紛。本文結合《公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解析股東申請清算的條件、程序及法律風險。
一、股東申請清算的法定條件
公司解散事由出現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公司出現以下情形時,股東可申請清算: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解散事由出現;
股東會決議解散;
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被撤銷;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公司經營管理嚴重困難
若公司持續兩年無法召開股東會、股東表決權無法達到法定比例,或董事長期沖突導致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請求法院解散公司,進而啟動清算程序。
二、股東申請清算的程序
成立清算組
公司解散后,應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組由董事或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清算組職責
清理公司財產、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制定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財產等。
逾期未清算的救濟
若公司逾期未成立清算組,債權人或股東可申請法院指定清算組。
三、股東擅自申請清算的法律風險
違反公司治理規則
股東在公司正常經營期間擅自申請清算,可能被認定為干擾公司正常運營,需承擔侵權責任。
賠償責任
若股東申請清算導致公司損失(如合同違約、客戶流失),其他股東或債權人可要求其賠償。
四、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股東擅自申請清算被駁回
某公司股東因個人利益糾紛,在公司正常經營期間向法院申請清算。法院審查后認為,公司未出現解散事由,且經營管理正常,駁回股東申請。
案例2:法院指定清算組完成清算
某公司因股東長期沖突導致無法經營,持有15%表決權的股東向法院申請解散公司。法院判決解散后,指定清算組完成清算程序。
五、實務建議
股東權利行使邊界
股東應通過股東會決議、協商等方式解決公司治理問題,避免擅自申請清算。
合法啟動清算程序
若公司確需解散,股東應依法召開股東會決議解散,或通過法院解散程序啟動清算。
保留證據
股東在申請清算時,應提供公司解散事由的證據(如股東會決議、法院判決書等)。
六、結論
股東在公司正常經營期間無權擅自申請清算,否則將面臨法律風險。股東應嚴格遵守《公司法》規定的程序,在法定條件下通過合法途徑啟動清算程序,以維護自身及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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