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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程序中職工債權認定新規:借款與勞動報酬的邊界解析
時間:2025-05-12 09:31:40 來源: 作者:
破產程序中職工債權認定新規:借款與勞動報酬的邊界解析
在企業破產程序中,職工債權作為優先受償的債權類型,其認定直接關系到勞動者權益保障與社會穩定。近年來,隨著《企業破產法》及司法解釋的完善,職工債權的認定范圍與標準逐步細化,尤其是涉及借款、勞務關系等特殊情形的處理成為焦點。本文結合最新法律法規,從法律適用、證據規則、特殊情形三個維度,解析破產程序中職工債權認定的核心依據。
一、職工債權的法定范圍與認定原則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職工債權主要包括以下四類:
工資及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費及特殊情形下的工資(如停工留薪期工資)。
醫療、傷殘補助及撫恤費用:涵蓋工傷醫療費、傷殘津貼、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
社會保險費用:僅限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用人單位繳納部分不屬于職工債權。
經濟補償金: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規定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補償金。
認定原則:
形式與實質并重:勞動合同、工資支付憑證、考勤記錄等為形式要件,實際履行勞動義務為實質要件。
優先保護勞動者:在證據沖突時,傾向性保護勞動者權益,例如勞動合同約定與實際支付憑證不一致時,需結合崗位、行業慣例綜合判斷。
二、借款認定為職工債權的法律邊界
實踐中,企業常以“借款”名義拖欠勞動者報酬,或勞動者因工作墊付費用,此類債權是否屬于職工債權需分情形討論:
以借款形式拖欠工資
法律定性:若借款實為工資、獎金等勞動報酬,且勞動者能提供工資單、銀行流水、考勤記錄等佐證,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七條,參照職工債權清償。
舉證責任:勞動者需證明借款與勞動關系的關聯性,例如借款審批流程涉及人力資源部門、資金用途與工資發放周期吻合等。
因公墊付費用
認定標準:勞動者因工作需要墊付的差旅費、采購款等,若屬于企業應承擔的經營成本,可認定為職工債權。例如,某企業員工墊付項目招投標費用,后企業破產,法院結合費用用途、報銷審批記錄,認定該債權屬于職工債權。
排除情形:個人消費借款、與工作無關的借貸不屬于職工債權。
高管薪酬的特殊處理
限制性規定: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六條及司法解釋,企業董監高在破產受理前獲取的“非正常收入”(如績效獎金、超額薪酬),應追回并作為普通債權清償;僅“企業職工平均工資”部分可認定為職工債權。
司法實踐:某企業破產時,總經理年薪中超出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部分被認定為普通債權,僅平均工資部分納入職工債權。
三、職工債權認定的程序性保障
管理人調查義務:管理人需主動核查職工債權,無需職工申報,但職工可提供證據輔助認定。
公示與異議程序:管理人編制職工債權清單并公示,職工對記載有異議的,可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司法審查標準:法院對職工債權認定爭議進行實質審查,重點審查勞動關系真實性、債權性質及金額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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