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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公司成"僵尸企業"?債權人如何依法維權?
時間:2025-08-26 10:16:28 來源: 作者:
破產公司成"僵尸企業"?債權人如何依法維權?
企業破產是市場優勝劣汰的正常現象,但破產程序中債權人常面臨執行難、訴訟資格受限等問題。2025年《企業破產法》修訂后,結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典型案例,本文系統解析破產公司的訴訟資格與債權人維權路徑。
法律依據與核心規則
破產公司訴訟資格
清算程序:公司被裁定破產清算后,管理人代表公司參與訴訟,債權人不得單獨起訴公司。
重整程序:重整期間,公司可繼續經營,債權人會議對重大事項行使表決權。
強制注銷后:公司被強制注銷的,原股東、清算義務人的責任不受影響,債權人可追究其過錯責任。
債權人權利行使
申報債權:債權人需在法院確定的期限內申報債權,逾期未申報的視為放棄。
參與債權人會議:對財產變價、分配方案等事項行使表決權,監督管理人履職。
申請撤銷權:發現破產前一年內存在無償轉讓財產、個別清償等行為的,可申請法院撤銷。
最新修訂亮點
股東出資加速到期:公司破產時,股東未屆期的出資義務加速到期,需補足出資。
惡意逃債打擊:虛構債務、轉移資產達100萬元以上的,可觸犯《刑法》第162條,追究刑事責任。
執破融合機制:執行程序與破產程序高效銜接,提升債務清理效率。
實務操作要點
債權人維權四步法
及時申報債權:在法院公告的期限內提交債權證明,確保參與分配資格。
監督財產變價:對管理人擬定的財產變價方案提出異議,防止低價處置資產。
行使撤銷權:發現破產前一年內存在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及時申請法院撤銷。
追究責任人:對惡意逃債的股東、董事,申請法院追究其民事賠償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特殊情形處理
公司被吊銷未注銷:公司仍處于存續狀態,債權人可起訴公司及怠于清算的董事。
強制注銷后追責:公司被強制注銷的,債權人可追究原股東、實際控制人在清算過程中的過錯責任。
跨境破產: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五條,境外破產程序可承認與協助,債權人可參與跨境債權分配。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執破融合高效清債案
某環保公司因資不抵債被移送破產審查,法院通過"執破融合"機制,快速查明財產、聯系實際控制人,最終促成債權人達成和解協議,普通債權清償率達89.16%。此案例展示了執行與破產程序銜接的高效性。
案例二:股東出資加速到期案
某科技公司破產時,股東未實繳出資達200萬元。法院依據新法,判決股東在未實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此案例明確了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的適用規則。
結語
破產程序是債權人實現債權的重要途徑,但需嚴格遵循法定程序與規則。2025年《企業破產法》修訂后,進一步強化了債權人保護與惡意逃債打擊力度。實務中,債權人應積極行使申報債權、參與債權人會議等權利,共同推動破產程序公平、高效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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