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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發包方拖欠工程款,施工方如何依法追討?
時間:2025-07-21 10:27:05 來源: 作者:
2025年發包方拖欠工程款,施工方如何依法追討?
一、法律依據與政策保障
根據2025年最新法律法規,施工方在追討工程款時擁有多重法律保障: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條
明確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并接收該建設工程。"
這意味著,只要工程驗收合格,發包方就必須按約定支付工程款。
《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2025年修訂)
國務院令第802號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的,應當自交付之日起60日內支付款項。"
若發包方為機關、事業單位或大型企業,且拖欠工程款,施工方可要求其支付逾期日息萬分之五的罰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若發包方在未驗收的情況下擅自使用工程,則視為驗收合格,必須支付工程款。
二、追討流程與實務操作
(一)協商調解階段
政府調解
施工方可向工程所在地住建局申請調解。根據2025年政策,住建局應在15日內組織調解,并可能依據《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直接裁決。
行業調解
通過建筑業協會調解中心,利用行業專家出具工程計價咨詢意見,提高調解成功率。
(二)發送催款函
若調解無果,施工方應向發包方發送書面催款函,明確:
工程款金額及逾期利息計算方式(按LPR的1.5倍,上限4.2%);
付款期限及逾期后果;
保留通過法律途徑追討的權利。
(三)訴訟途徑
管轄法院確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施工方可選擇以下法院起訴:
合同履行地:施工行為地(工程所在地);
被告住所地:發包方注冊地或項目部所在地。
起訴狀撰寫要點
訴訟請求:工程款本金、利息、優先受償權(需在竣工后6個月內提出);
事實與理由:合同簽訂背景→施工過程→驗收交付→結算爭議;
證據清單:合同、簽證單、驗收報告、催款函等,編號對應證明目的。
財產保全
起訴時可申請財產保全,凍結發包方銀行賬戶、未售房產等易執行財產。根據2025年《民事訴訟保全規定》,施工方可申請"工程款優先凍結"。
(四)執行階段
強制執行
若判決生效后發包方仍不履行,施工方可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可依法處置發包方財產,包括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權等。
工程款置換制度
根據2025年政策,若發包方無現金財產,施工方可申請將其持有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在建工程等,通過第三方評估后置換為等值貨幣清償。
三、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陜西某產業園拖欠工程款案
案情:產業園拖欠代建商近億元工程款,代建商憑《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獲賠逾期利息4300萬元。
啟示:施工方應充分利用政策紅利,對機關、事業單位、大型企業發包方,堅決主張逾期罰息。
案例二:徐州中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情:法院通過先行判決機制確認合同解除,推動項目復工,保障千余戶購房業主權益。
啟示:施工方在遇到合同履行僵局時,可申請法院適用先行判決機制,快速確認部分權利義務,避免損失擴大。
四、結語
2025年,隨著法律法規的完善和政策紅利的釋放,施工方在追討工程款時擁有了更多法律武器。從協商調解到訴訟執行,每一步都需注重證據的固定和法律程序的合規性。施工方應積極利用政府調解、行業調解等非訴訟途徑,降低維權成本;在訴訟階段,則要充分利用財產保全、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等制度,確保工程款及時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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