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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破產程序對代位權訴訟的限制與應對:債權人權利行使新規則
時間:2025-07-14 11:05:56 來源: 作者:
2025年破產程序對代位權訴訟的限制與應對:債權人權利行使新規則
在破產程序中,債權人通過代位權訴訟主張權利是常見維權方式。然而,2025年《企業破產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修訂,對代位權訴訟的行使設置了新的限制。本文結合最新法律規定,系統梳理破產程序對代位權訴訟的限制及債權人應對策略。
一、代位權訴訟在破產程序中的法律地位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債權人可代位行使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到期債權。然而,在破產程序中,代位權訴訟的行使需遵循《企業破產法》的特殊規則:
訴訟程序的中止與恢復
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仲裁應當中止。代位權訴訟作為涉及債務人財產的訴訟,需等待管理人接管債務人財產后恢復審理。
管理人接管后的權利行使
管理人接管債務人財產后,有權決定是否繼續代位權訴訟。若管理人認為繼續訴訟符合債權人整體利益,可申請法院恢復審理;否則,可申請撤回訴訟。
二、2025年新規對代位權訴訟的限制
訴訟時效的中斷與重新計算
根據2025年《民法典》司法解釋,破產程序啟動后,代位權訴訟的時效中斷。債權人需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六個月內重新起訴,否則喪失勝訴權。
訴訟標的額的限制
若代位權訴訟的標的額超過破產財產的5%,需經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后方可繼續進行。這一規定旨在防止個別債權人通過大額訴訟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
執行程序的中止
即使代位權訴訟獲得勝訴判決,債權人也不得單獨執行次債務人的財產。破產財產需統一分配,債權人僅能按破產程序受償。
三、債權人應對策略:如何在限制下實現權利救濟?
提前申報債權并參與債權人會議
債權人需在法院公告的債權申報期限內申報債權,并積極參與債權人會議。通過行使表決權,債權人可推動代位權訴訟的繼續進行或調整訴訟策略。
與管理人協商訴訟策略
債權人可與管理人溝通,說明代位權訴訟對債權人整體利益的重要性。若管理人同意繼續訴訟,債權人可協助提供證據材料,加速訴訟進程。
利用破產撤銷權維護權益
若次債務人在破產前六個月內通過代位權訴訟獲得債務人財產,債權人可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二條,請求法院撤銷該行為并追回財產。
四、典型案例解析:2025年浙江某貿易公司破產案
該案中,債權人A公司在債務人B公司破產前,通過代位權訴訟獲得了次債務人C公司支付的貨款。破產管理人接管后,以該支付行為損害債權人整體利益為由,請求法院撤銷該行為并追回貨款。法院審理認為:
次債務人C公司在破產前六個月內支付貨款的行為,構成《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個別清償”,依法應予撤銷;
債權人A公司需返還已獲支付的貨款,該貨款納入破產財產統一分配。
結語
2025年《企業破產法》的修訂,對代位權訴訟在破產程序中的行使設置了更嚴格的限制。債權人需積極適應新規則,通過申報債權、參與債權人會議、與管理人協商等方式,在限制下實現權利救濟。法律通過平衡債權人個體權利與整體利益,構建了更公平、高效的市場退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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