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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重整期間債權人維權指南:起訴不再是唯一選項
時間:2025-06-24 16:38:47 來源: 作者:
破產重整期間債權人維權指南:起訴不再是唯一選項
在破產重整程序中,債權人如何主張權利成為核心爭議點。2025年《企業破產法》修訂后,明確規定“重整期間個別清償訴訟中止”,并引入“債權人委員會”參與重大決策。本文結合最新司法判例,系統解析破產重整期間債權人的維權路徑與實務操作要點。
一、法律革新:重整期間起訴受限,三類維權路徑開啟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19條、第69條及2025年實施細則,破產重整期間債權人權利行使規則如下:
個別訴訟中止
針對債務人的清償訴訟,法院應裁定中止;
擔保債權訴訟,可繼續審理。
典型案例:債權人起訴要求償還貨款,法院以“破產程序啟動”為由裁定中止審理。
債權申報優先
債權人需在30日-3個月內申報債權;
未申報的,不得參與后續分配。
債權人委員會參與
代表債權人行使表決權、監督權;
可提議更換管理人、審查重整計劃。
二、實務指南:債權人如何高效維權?
債權申報階段
提交債權證明材料(合同、轉賬記錄、判決書);
關注管理人發布的債權核查公告。
債權人會議參與
行使表決權(重整計劃需經出席會議的過半數同意);
申請更換不稱職的管理人。
特殊債權保護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消費者購房款:超級優先權(突破清償順序)。
三、風險防范:如何破解“執行難”?
穿透式審查機制
調查實際控制人資金流向;
撤銷惡意轉讓財產行為(如無償轉讓、低價交易)。
刑事追責情形
虛假陳述:欺詐發行股票,最高處10年有期徒刑;
隱匿財產:涉案超500萬元,處3-7年有期徒刑。
跨境追償創新
申請承認境外破產裁決;
通過“一帶一路”司法協作機制追索海外資產。
四、企業合規建議:如何應對債權人維權?
信息披露義務
定期公布重整進展(如資產處置、債權人會議決議);
建立債權人溝通平臺(如微信群、線上會議)。
重整計劃設計
差異化清償方案(如大額債權人讓渡更多權益);
引入戰略投資者,提升償債能力。
政府協調策略
申請稅收減免、信用修復;
爭取“司法重整”白名單,恢復融資能力。
五、特殊情形處理:債權人如何申請恢復訴訟?
管理人追回財產
管理人起訴要求返還財產的,法院應受理;
債權人可申請參與分配。
債務人欺詐情形
發現債務人隱匿財產,可申請“恢復執行”;
提起“損害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之訴。
重整計劃執行糾紛
對管理人未按計劃執行的,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對債務人違約的,可申請終止重整計劃。
結語
在破產重整債權人維權領域,2025年法律修訂通過強化集體行動機制,在“保障程序效率”與“維護債權人權益”之間尋求新平衡。債權人在主張權利時,需充分利用債權申報、委員會參與等新機制,通過合規操作實現利益最大化。企業則需建立全流程信息披露體系,通過重整計劃優化、政府協調等方式化解維權風險。當破產處置從“個體訴訟”走向“集體協商”,資本市場的債務化解正進入新的法治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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