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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啟動后待履行合同處置全解析:管理人選擇權與相對人權益保護
時間:2025-06-23 11:16:20 來源: 作者:
破產清算啟動后待履行合同處置全解析:管理人選擇權與相對人權益保護
——從法律規則到實務操作的深度指引
在破產清算程序中,待履行合同的處理直接關系債務人財產最大化與債權人利益保護。管理人如何行使選擇權?合同相對方權益如何保障?本文結合《企業破產法》及最新司法解釋,系統梳理待履行合同的處置規則,為企業破產實務提供操作指南。
一、管理人對待履行合同的選擇權行使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18條規定,破產申請受理后,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待履行合同)享有決定權,其核心規則如下:
1. 選擇權的行使范圍與限制
適用范圍:僅限于“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如租賃合同、承攬合同、特許經營合同等;
例外情形:涉及債務人財產的重大處分行為(如不動產買賣)需經債權人會議決議;
行使期限:管理人應在收到法院通知后30日內決定,未答復視為解除合同。
2. 繼續履行的法定條件
管理人選擇繼續履行需同時滿足:
合同履行對債務人財產增值有利;
相對方同意提供擔保或預付款;
履行費用可納入共益債務優先清償。某制造企業破產案中,管理人通過繼續履行原材料采購合同,使生產線價值提升27%。
3. 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相對方權利救濟:可就損失申報普通債權,但不得主張違約金;
擔保權行使:已支付預付款的相對方有權取回標的物;
損害賠償范圍:限于實際損失,不包括預期利益。某貿易公司破產案中,法院認定相對方僅能主張直接損失,駁回150萬元預期利益賠償請求。
二、待履行合同處置的實務難點與突破
1. 特殊合同類型的處理規則
租賃合同:管理人可選擇解除合同并返還租賃物,但需賠償剩余租期損失;
知識產權許可合同:繼續履行需經許可方同意,否則視為解除;
金融衍生品合同:通常允許管理人單方解除,防范系統性風險。
2. 跨境合同的法律適用沖突
涉及境外法律的合同,需通過司法協助程序認定效力;
法院可能依據“最密切聯系原則”適用中國法律。某跨國并購案中,法院以合同履行地在中國為由,裁定適用《企業破產法》規則。
3. 互聯網合同的特殊規則
平臺服務協議:管理人選擇繼續履行需維持用戶數據安全;
虛擬財產處置:需經網絡服務提供者配合,否則可能面臨技術障礙。某電商企業破產案中,管理人通過與平臺協商,成功轉讓店鋪經營權。
三、合同相對人的權益保護路徑
1. 預先防范風險的合同條款設計
約定“破產即終止”條款,明確破產申請受理時合同自動解除;
設置“加速到期”條款,要求債務人提前履行義務;
增加“擔保條款”,要求債務人提供第三方保證或抵押。
2. 破產程序中的權利主張策略
及時申報債權,提供損失證明材料(如審計報告);
參與債權人會議,對管理人選擇權行使提出異議;
申請法院指定監督人,審查管理人處置行為的合法性。
3. 損害賠償的優先權突破
針對管理人惡意解除合同造成的損失,可主張共益債務優先清償;
若管理人未依法行使選擇權,相對方可申請法院撤銷決定。某科技公司破產案中,法院認定管理人濫用選擇權,判決賠償相對人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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