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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案例解析:企業重生與債權人權益保護的司法實踐
時間:2025-09-08 16:43:01 來源: 作者:
破產案例解析:企業重生與債權人權益保護的司法實踐
在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與市場出清機制深化的背景下,破產法律制度已成為化解企業債務危機、優化資源配置的核心工具。北京浩云律師事務所作為深耕破產領域的專業團隊,近年來代理了多起具有行業示范意義的破產案件,其裁判文書網披露的典型案例不僅展現了破產程序的復雜性,更揭示了司法實踐中對《企業破產法》的創新性適用。本文將以該所代理的某科技公司破產重整案、某貿易公司破產清算案及某地產公司查封資產處置案為樣本,解析破產程序中的法律策略與實務要點。
一、破產重整:債務重組與經營復蘇的平衡術——以某科技公司300萬債務重整案為例
(一)案件背景與核心訴求
2023年5月,北京某科技公司因疫情沖擊導致現金流斷裂,面臨300萬元債務危機,其中三家銀行信用貸款合計280萬元,法人個人擔保債權20萬元。公司申請破產重整的核心訴求包括:恢復經營資格、債務分24期償還、解除賬戶凍結狀態及撤銷法人代表限高令。此案涉及《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的重整可行性認定、債權清償順序調整及經營方案制定等關鍵問題。
(二)法律策略與操作要點
重整可行性論證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二條,企業申請重整需滿足“法人資格存續、存在破產原因、具有重整可行性”三要件。浩云團隊通過提交近三年納稅記錄、社保繳納證明及現金流預測報告,證明公司雖資產負債率超120%,但核心技術團隊穩定、行業市場需求持續增長,具備重整價值。法院最終采納“技術資產+市場前景”雙重論證邏輯,裁定受理重整申請。
債權分類與清償方案設計
本案債權涉及銀行信用貸(有財產擔保債權)、法人保證債權(連帶保證債權)、欠繳稅款及員工工資社保(優先債權)四類。浩云團隊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設計分層清償方案:
有財產擔保債權:以設備抵押物變賣款優先清償,不足部分納入普通債權組;
法人保證債權:通過簽訂《保證人豁免協議》,將剩余20萬元擔保責任轉為股權質押,重整成功后免除保證責任;
優先債權:員工工資社保按月支付,欠繳稅款分6期清償;
普通債權:分24期按本金85%比例清償,剩余15%以公司未來利潤分紅抵償。
該方案通過“現金清償+股權質押+利潤分紅”的復合模式,平衡了債權人即時受償需求與企業持續經營能力。
賬戶解凍與限高令撤銷
針對賬戶凍結問題,浩云團隊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三十三條,推動公司與三家銀行簽訂《賬戶解凍備忘錄》,承諾保留10%現金流作為共管資金、設立工資支付專戶并提供銀行保函。同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九條,提交重整計劃草案、法定代表人承諾書及2/3債權人同意文件,成功申請法院解除限高措施。
(三)司法創新與行業啟示
本案創新性引入“動態調整條款”,在重整計劃中設置季度復評機制,根據經營數據動態調整清償比例。例如,若公司季度營收超預期10%,則普通債權清償比例提升至90%;若連續兩季度虧損,則延長清償期至36期。此種“激勵相容”設計被法院采納為重整計劃執行保障條款,為《企業破產法》第八十九條的司法適用提供了新范式。
二、破產清算:資產處置與債權人公平受償的實踐——以某貿易公司破產清算案為例
(一)案件背景與清算難點
2025年3月,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某貿易公司破產案中,公司資產包括被多家法院查封的庫存商品(估值1200萬元)及應收賬款(賬面價值800萬元,實際回收率不足30%)。本案核心爭議在于:查封資產能否納入破產財產?應收賬款如何高效變現?
(二)法律策略與實務操作
查封資產解除與統一處置
浩云團隊依據《企業破產法》第十九條,向查封法院發送《破產受理通知書》,要求解除對庫存商品的查封。針對某法院未及時解封的情形,團隊提交《執行異議申請書》,引用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執復123號裁判要旨,強調“破產程序啟動后,個別執行程序必須中止以保障破產財產完整性”。最終,所有查封措施在裁定受理后7日內解除,庫存商品經評估后以1050萬元成交,溢價率達87.5%。
應收賬款分類處置
對于賬齡超過3年的應收賬款,團隊通過“債權轉讓+第三方催收”模式處置:
將500萬元債權以200萬元價格轉讓給專業資產管理公司,實現快速回款;
剩余300萬元債權委托律師事務所發起訴訟,通過財產保全措施凍結債務人賬戶,最終回收180萬元。
此種“分類處置+風險轉移”策略,使應收賬款實際回收率提升至47.5%,遠超行業平均水平。
清償順序與債權人會議表決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清償順序為:破產費用→共益債務→職工債權→稅款→普通債權。本案中,管理人報酬、評估費等破產費用共計80萬元,職工工資社保優先受償240萬元,稅款清償150萬元,普通債權分配比例達31%。浩云團隊通過制作《清償方案對比表》,直觀展示不同方案下債權人受償差異,最終獲債權人會議全票通過。
(三)司法裁判與規則完善
本案中,法院首次明確“查封資產解除后,管理人有權以評估價為基礎自主確定拍賣保留價”,突破了傳統執行程序中“查封財產變現需經原查封法院同意”的實踐障礙。該裁判規則被納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破產案件審理指引(試行)》,為全國類似案件提供了參考。
三、破產程序中的查封資產處置:權利沖突與協調機制——以某地產公司土地查封案為例
(一)案件背景與權利沖突
2025年4月,某地產公司因債務糾紛被債權人申請查封其名下土地使用權(估值2.3億元)。隨后,公司進入破產程序,但某銀行以“抵押權優先”為由拒絕解除查封,導致土地無法納入破產財產處置。本案涉及《企業破產法》第十九條與《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的沖突協調。
(二)法律策略與協調路徑
抵押權與破產財產權的權屬界定
浩云團隊通過提交《土地權屬登記證明》《抵押合同》及《評估報告》,論證查封土地雖設定抵押,但所有權仍歸債務人所有,依據《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抵押權僅限制處分權而不改變所有權歸屬。法院最終裁定,抵押權人享有優先受償權,但不得阻礙土地作為破產財產統一處置。
“擔保權實現+破產財產處置”雙軌機制
為平衡抵押權人利益與破產程序效率,團隊設計“雙軌處置方案”:
抵押權實現:將土地拍賣款中的1.8億元優先支付銀行抵押債權;
剩余財產處置:將土地溢價部分(5000萬元)及地上建筑物(估值3000萬元)納入普通破產財產,用于清償職工債權及普通債權。
該方案通過“部分優先+部分共益”的分配模式,既保障了抵押權人利益,又實現了破產財產最大化。
跨境破產協作機制的應用
本案中,某境外債權人主張對土地拍賣款享有優先權。浩云團隊依據《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跨境破產示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開展跨境破產協作試點工作的意見》,推動法院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最終認定境外債權屬于普通債權范疇,不得優先于境內債權人受償。此案為跨境破產協作提供了“境內處置+境外認可”的實踐樣本。
四、破產法律制度的演進與實務挑戰
北京浩云律師事務所的案例庫顯示,近年來破產案件呈現三大趨勢:
實質合并破產增多:關聯企業通過人格混同認定實現資產與負債合并處置,2020年案例數量較2016年增長320%;
預重整制度普及:通過庭外重組與庭內重整銜接,縮短破產程序周期,某重整案從申請到批準僅用45天;
個人破產試點探索:深圳、浙江等地開展個人債務清理,浩云團隊正代理全國首例“個人破產+企業破產”聯動案件。
然而,實務中仍面臨諸多挑戰:
破產原因認定標準不一:執轉破程序中,部分法院將“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等同于“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導致程序啟動門檻模糊;
管理人履職風險:某管理人因未及時追回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被債權人起訴要求賠償損失;
跨境破產協作障礙:境外債權人常以“公共政策保留”為由拒絕承認境內破產程序效力。
五、結語:破產法律制度的價值重構
從北京浩云律師事務所的實踐可見,破產程序已從傳統的“債務清算工具”轉變為“企業救治與市場出清機制”。在某科技公司重整案中,法院通過“動態調整條款”實現債權人利益與企業復蘇的平衡;在某貿易公司清算案中,管理人通過“分類處置+風險轉移”提升資產回收率;在某地產公司查封案中,司法協作機制破解了跨境債權沖突。這些案例表明,破產法律制度的完善需兼顧“債權人公平受償”與“債務人重生機會”,通過司法創新與實務探索,最終實現市場資源的高效配置與社會信用體系的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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